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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0116747598848C/2023-00038 分類:
發布機構: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成文日期: 2023-06-02
名稱: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餐飲行業高質量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號: 穗埔商務規字〔2023〕3號 發布日期: 2023-06-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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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餐飲行業高質量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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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商務規字〔2023〕3號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餐飲行業高質量發展辦法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餐飲行業高質量發展辦法實施細則》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我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

2023年6月2日

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餐飲行業高質量發展辦法實施細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根據《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 廣州高新區促進餐飲行業高質量發展辦法》(穗埔商務規字〔2022〕7號,以下簡稱《辦法》),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的餐飲企業和餐飲產業園區運營單位。

  第三條 享受《辦法》扶持資金的扶持對象,須簽訂相關承諾書,承諾對相關扶持政策及約定知悉,並遵守相關扶持政策的規定。若扶持對象違反承諾的,應將所獲扶持金予以退回。

  第四條 區內企業新設分支機構、變更名稱、分拆業務等不屬於本細則扶持範疇。區內已有存量企業變更名稱後不作為新設立企業申請獎勵,但其延續存量企業申請獎勵的資格不受影響。

第二章 支持發展壯大

  第五條 《辦法》有效期內,餐飲企業年營業收入較上年累計每增加1000萬元給予5萬元補貼,每家企業最高300萬元。具體說明如下:

  (一)涉及餐飲企業包括《辦法》有效期內在本區新注冊設立企業及存量企業,新注冊設立企業日期以營業執照成立日期為準。

  (二)年營業收入按自然年度計算。

第三章 提升品牌能力

  第六條 《辦法》有效期內,對獲得中國飯店協會或中國烹飪協會認定的“中國餐飲百強企業”、“中國團餐百強企業”,一次性給予20萬元補貼。具體說明如下:

  (一)中國餐飲百強企業、中國團餐百強企業評定以中國飯店協會或中國烹飪協會發布的名單為準。

  (二)《辦法》有效期內,新獲得評定的餐飲企業僅能享受一次認定補貼。

第四章 建設特色園區

  第七條 鼓勵打造餐飲產業集聚區。政策有效期內,對已投入使用的辦公麵積超過5000平方米,且餐飲業使用麵積超過辦公總麵積50%的園區,經認定,給予園區運營單位每年最高50萬元補貼,補貼期限最高3年。具體說明如下:

  (一)區商務部門負責組織餐飲產業園的認定工作。

  (二)《辦法》所稱“補貼期限最多3年”,指在《辦法》有效期內,園區運營單位獲得補貼期限最多3年。園區運營單位申請該補貼時間為符合條件當年的次年,具體以區商務部門通知為準。

  (三)經認定的餐飲產業園,在《辦法》有效期內,按照以下標準給予產業園運營單位定額運營補貼:

  1.對入駐限額以上餐飲企業不少於6家,且以上餐飲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合計不低於6000萬元、同比增長20%以上的產業園運營單位給予30萬元補貼。

  2.對入駐限額以上餐飲企業不少於8家,且以上餐飲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合計不低於8000萬元、同比增長20%以上的產業園運營單位給予40萬元補貼。

  3.對入駐限額以上餐飲企業不少於10家,且以上餐飲企業年度營業收入合計不低於1億元、同比增長20%以上的產業園運營單位給予50萬元補貼。

  第八條 入駐以上園區且在《辦法》有效期內達到規模以上的餐飲企業租用辦公用房且自用的,按實際租金的5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每年最高補貼60萬元,補貼期限最高3年。具體說明如下:

  (一)本細則所稱的辦公用房麵積以備案的租賃合同麵積為依據,且不包括住宿、食堂、車庫、倉庫等附屬及配套區域。享受租金補貼期間,辦公用房對外轉租、分租、擅自轉變辦公用房用途的,或辦公用房未充分使用,長期空置、用於與辦公經營無關的事務的,應當退還所領取的全部租金補貼。

  (二)《辦法》所稱“補貼期限最多3年”,指在《辦法》有效期內,入駐園區的企業獲得補貼期限最多3年。申請該補貼的企業,每次申請補貼期為《辦法》有效期內一個自然年內的實際租賃月份,申請時間為企業實際租用辦公用房的次年。若企業已獲本區其他辦公用房相關政策補貼,應扣除相應年限。

第五章 鼓勵智能升級

  第九條 對投資500萬元以上(含500萬元)建設智能中央廚房,應用智能化生產線、智能烹飪設備等餐飲企業,投產當年營收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智能設備采購金額的10%給予補貼,單個企業最高補貼100萬元。具體說明如下:

  (一)本條款所稱智能中央廚房、智能化生產線、智能烹飪設備等智能升級項目需經區商務部門實地認定。

  (二)智能化生產線、智能烹飪設備等自動化智能設備的投資金額需達到500萬元及以上。

  (三)餐飲企業是指具備集體用餐配送資質或中央廚房資質的企業。

第六章 附則

  第十條 企業在《辦法》有效期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申請扶持資金。申請《辦法》扶持資金的企業,按區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向政務服務中心政策兌現窗口提出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符合條件的企業申報流程和所需提交的材料以區商務局相關部門在政策兌現係統公開的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

  第十一條 《辦法》與本區其他扶持政策(包括但不限於一企一策或一事一議)中存在同類扶持項目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支持,符合條件的企業可選擇《辦法》或其他扶持政策其中之一予以申請,但不可重複享受扶持。

  第十二條 符合《辦法》扶持條件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申請單位基本賬戶。因扶持資金發放引起的稅收,由申請單位按國家法律規定自行全額承擔。嚴禁各類中介機構或者個人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獎勵企業的扶持資金,應當用於企業經營與發展活動,不得挪作他用。

  對弄虛作假騙取《辦法》扶持資金的,或違反《辦法》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企業應主動退回扶持資金。企業拒不退回的,區商務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資金,並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企業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 區商務部門負責《辦法》組織實施並具體負責兌現。

  第十四條 《辦法》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的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製度,並接受黃埔區、廣州開發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第十五條 除注明為其他幣種外,《辦法》提到的貨幣單位,均為人民幣。涉及“以上”、“達到”、“不超過”、“不低於”、“不少於”、“最高”的數額均含本數,“以下”的數額不含本數。

  第十六條 《辦法》所涉及的營業收入等數據或事項以申請機構提供的符合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專項審計報告為準。

  《辦法》涉及的營業收入、投資總額等以萬位計算(舍尾法),其同比增長率精確至小數點後一位(舍尾法)。

  《辦法》中,支持發展壯大、提升品牌能力、建設特色園區、鼓勵智能升級等最終補貼金額計算精確到千元(舍去千元後的尾數),其他條款最終補貼金額計算精確到萬元(舍去萬元後的尾數)。如合作協議另有約定的,按照協議執行。

  第十七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5年11月10日。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