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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政府信息公開

索引號: 114401120075262080/2023-00539 分類:
發布機構: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廣州開發區商務局) 成文日期: 2023-11-16
名稱: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 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遊局關於印發黃埔區扶持直播電商行業發展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文號: 穗埔商務規字〔2023〕6號 發布日期: 2023-11-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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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 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遊局關於印發黃埔區扶持直播電商行業發展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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穗埔商務規字〔2023〕6號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 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遊局關於印發黃埔區扶持直播電商行業發展措施實施細則的通知

區各有關單位:

  《黃埔區扶持直播電商行業發展措施實施細則》業經廣州市黃埔區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區商務局、文化廣電旅遊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商務局 廣州開發區商務局

  廣州市黃埔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2023年11月16日

黃埔區扶持直播電商行業發展措施實施細則

  第一條  根據《黃埔區扶持直播電商行業發展措施》(穗埔商務規字〔2023〕4號,以下簡稱《措施》),為便於政策實施,進一步明確各項政策措施的適用對象、申報條件、支持標準及操作辦法等,結合本區實際,製定本實施細則(以下簡稱本細則)。

  第二條  本細則適用於注冊登記地、稅務征管關係及統計關係在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及其受托管理和下轄園區(以下簡稱本區)範圍內,有健全財務製度、具有獨立法人資格、實行獨立核算、符合信用管理相關規定的直播電商產業鏈企業。

  第三條  鼓勵通過改造、新建等方式,在本區打造一批具有一定規模、產業配套齊全、多功能、多業態的直播電商園區(基地),對經認定的直播電商園區(基地),優先支持其申請國家、省、市等電子商務示範園區(基地)。(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申請認定為“黃埔區直播電商園區(基地)”,應符合以下條件:

  (一)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電子商務法》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和產業政策,符合本區直播電商產業發展方向及區域功能布局。

  (二)園區(基地)物業權屬清晰明確,總體建築麵積10000平方米以上。

  (三)基礎設施和公共服務配套完善,具備與直播電商業務相配套的基礎設施。

  (四)園區(基地)具有專職運營管理團隊,專職運營人員不少於5人,能夠有效組織開展園區建設、運營和管理,建立規範的管理機製和財務製度,形成涵蓋招商推廣、企業服務、物業管理等方麵的專業化運營管理體係;

  (五)園區(基地)已引入直播電商企業、與園區(基地)簽訂意向入駐協議或入駐承諾書的直播電商企業總計不少於10家,其中規模(限額)以上企業不少於2家。

  第四條 支持互聯網批發、零售企業自建實體直播間,鼓勵企業設立電子商務公司推進數字化建設。(責任單位:區商務局)

  對滿足以下條件的企業,按直播間實際投資額給予一次性補貼,每個直播間最高補貼1萬元,同一企業獲本項支持不超過50萬元,支持資金總額不超過企業直播間實際投資額。

  (一)當年銷售額(不含稅,即營業收入)2000萬元以上互聯網批發、零售企業,參照國家統計局發布的國民經濟行業分類代碼為“5193”“5292”企業。

  (二)實際投資額為裝修支出,包括裝修設計、項目施工及裝修材料(不含軟裝)的費用,企業在申請時提供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專項審計報告,與區商務部門委托的具有資質的第三方報告存在差異的,以區商務部門的報告為準。

  第五條 支持直播電商企業入駐經認定的直播電商園區(基地)。(責任單位:區商務局、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按以下標準予以支持:

  (一)支持新入駐的規模(限額)以上直播電商企業,首年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100%給予扶持,第二年、第三年營業收入(不含稅)同比增長10%以上的,按其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80%扶持。(本條款含本細則第七條主播個人獎勵)

  (二)新入駐的規模(限額)以上直播電商企業包括《措施》有效期內首次成長為規模(限額)以上的企業。

  第六條 支持MCN機構入駐經認定的直播電商園區(基地),鼓勵企業發展壯大,提高服務能力和運營能力,按簽約主播當年帶貨銷售額對MCN機構予以運營管理經費資助。(責任單位:區商務局、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相關標準和說明如下:

  (一)簽約主播當年給區內企業實際帶貨。每位年帶貨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5萬元資助;每位年帶貨銷售額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資助;每位年帶貨銷售額1億元以上的,給予20萬元資助;

  (二)簽約主播當年給區外企業實際帶貨。每位年帶貨銷售額1000萬元以上的,給予2.5萬元資助;每位年帶貨銷售額5000萬元以上的,給予5萬元資助;每位年帶貨銷售額1億元以上的,給予10萬元資助;

  (三)單個MCN機構每年獎勵不超過50萬元;  

  (四) 本條所稱“帶貨銷售額”均為含稅年銷售額。

  第七條  與區內直播電商企業簽約的網紅主播個人,在本區年度應納稅所得額超過100萬元的,對其按照應納稅所得額的15%給予獎勵。(責任單位:區商務局、區文化廣電旅遊局)

  相關獎勵標準和說明如下:

  (一)每家直播電商企業簽約網紅主播每年獲得獎勵金額累計不超過該企業當年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的30%;

  (二)符合第五條規定的企業的簽約網紅主播累計扶持金額超過該企業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30%的,等比例縮減網紅主播個人應得的獎勵比例。

  (三)本條款由區內企業申領,獎勵金額統一劃入企業賬戶,由企業根據國家有關個人獲得獎勵的納稅規定履行代扣代繳個人所得稅手續後,劃入企業主播個人賬戶。

  第八條  鼓勵具備相應資質的職業技能培訓機構為區內直播電商企業的人員及主播開展培訓服務,符合條件的,可按區內人才培養相關規定享受職業技能提升培訓對應扶持政策。(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教育局)

  第九條  對貢獻突出的直播電商企業優秀人才,包括納入國家、省、市、區認定的高層次人才,或取得“優粵卡”、廣州市人才綠卡等人才,按區內現有有關規定享受落戶、子女入學、優先購房、購(租)房補貼、公共租賃住房等優惠政策。(責任單位: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區教育局、區住房城鄉建設局)

  第十條  符合本細則規定的同一事項或同一項目,同時又符合本區其他扶持政策規定或重點項目扶持規定的,按照從高不重複的原則予以扶持,企業或機構隻可以選擇其中一種扶持進行申報;有特殊規定的,從其規定。企業獲得的扶持總額不超過當年對本區的地方經濟發展貢獻。

  對於與區政府、管委會簽訂一事一議投資協議的企業或機構,按協議約定執行。  

  第十一條  企業在《措施》有效期內或本細則規定時間內符合扶持條件的,即可享受本獎勵,按區政策兌現窗口通知的時間提出兌現申請,逾期不申請視同自動放棄。各扶持條款申報流程和兌現材料以區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在政策兌現係統公開對應事項的辦事指南為準。對審核通過的扶持申請,由對應資金發放部門按照相關程序撥付資金。審核不通過的,不予兌現。

  第十二條  區政策兌現部門受理企業提交的兌現材料並進行形式審核,形式審核未通過或需要補正申請材料的,於5個工作日內通知申請方;形式審核通過的轉交區商務部門或文化廣電旅遊部門進行實質審核。

  第十三條  符合本細則扶持條件的扶持資金直接劃撥至申請單位基本賬戶。獲得扶持的涉稅支出由企業、機構或個人承擔。

  第十四條  本細則所指貨幣均為人民幣,“以上”“不少於”“不超過”均含本數。在政策執行中,如涉及外幣與人民幣計價的,按扶持年度最後一個工作日中國人民銀行公布的人民幣彙率中間價計算。

  本細則涉及的裝修實際投資額、銷售額、營業收入、年帶貨銷售額、應納稅所得額、本區地方經濟貢獻以個位計算(舍尾法),獎勵金額計算精確到元(舍去元位後的尾數)。

  第十五條  本細則相關名詞解釋如下:

  直播電商企業:是指通過互聯網站、應用程序、小程序等,以視頻直播、音頻直播、圖文直播或多種直播相結合等形式開展營銷的商業活動的企業,包括直播電商銷售企業和直播電商服務企業。其中,直播電商銷售企業是依托電子商務平台開展互聯網批發、零售活動的企業(統計代碼為5193、5292);直播電商服務企業是為直播電商經營活動提供營銷推廣、直播等專業支撐服務的商務服務業(統計代碼為725)、文化體育和娛樂業企業(統計代碼為9053)。

  MCN機構:包括負責管理主播人員的,提供文化娛樂經紀人服務的企業(統計代碼為9053)和商務服務業企業(統計代碼725)。

  簽約主播:是指與本區直播電商企業簽訂勞動、勞務合同的主播。

  銷售額(不含稅,即營業收入)、營業收入:以企業提供有資質的第三方機構出具的相關報告(包括但不限於財務審計報告)報表的數據為參考依據。

  年度應納稅所得額:即主播個人在本區內按規定申報完稅的工資薪金所得、勞務報酬所得、經營所得對應的應納稅所得額。

  企業年度對本區地方經濟發展貢獻:由實質審核部門按照地方經濟發展貢獻口徑及相關部門反饋數據計算。

  第十六條  本細則相關部門職責分工如下:

  (一)本細則第三條、第四條、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涉及批發業、零售業、商務服務業的,由區商務部門負責實質審核並兌現資金發放。

  (二)本細則第五條、第六條、第七條申報主體涉及娛樂業企業的,由區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負責負責實質審核並兌現資金發放。

  (三)本細則第八條、第九條中涉及人才認定和企業服務工作的,由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教育、住房城鄉建設部門根據區內其他政策要求,結合各自職責分工負責。

  第十七條  本細則資金使用和管理應當遵守國家有關法律、法規、政策規定,嚴格執行財政資金管理製度,接受區財政、審計等部門的監督。

  嚴禁各類中介機構非法截留、挪用、套用、冒領扶持資金。對違反本細則規定截留、擠占、挪用、濫用扶持資金的,按照《財政違法行為處罰處分條例》處罰,並追究相關責任人員的責任。

  對於黃埔區公共信用評價等級為D級的企業,不得享受本細則扶持資金。申請本細則扶持資金的單位,須簽訂承諾書。如違反承諾,申請單位須在區商務部門發出通知之日起三個月內退回領取的相關扶持資金,在退回扶持資金之前不得享受其他政策兌現資金。如未按時退回扶持資金或提供虛假材料惡意套取資金的,區商務部門有權追回已發放的相關扶持資金,對申請單位失信情況依法予以公示並通報全區相關部門並在三年內不予受理該申請企業扶持資金的申請。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八條  本細則所需扶持資金納入區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部門年度預算,由區商務、文化廣電旅遊部門製定相關的審批流程,並負責資金預算、審核、發放、績效管理等工作。區有關部門按職責對資金的使用和管理情況進行監督檢查和績效評價。

  第十九條  本細則自印發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6年9月7日。有效期滿而相關扶持資金應當支付而尚未支付完畢的,應繼續執行至全部完畢。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