區各有關單位:
為深入推進營商環境改革,進一步提高電力接入效率,
持續提升獲得電力服務,全力創建國家營商環境創新試驗區,我區聯合廣州供電局出台《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電力營商環境改革十項措施》,為使十項措施落地落實,現印發實施《黃埔區高壓非居民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免審批備案製工作指引(試行)》及《黃埔區高壓非居民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工作指引(試行)》,執行過程中如遇問題,請徑向相關主管部門反映。
特此通知。
附件:1.《黃埔區高壓非居民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免審批備案製工作指引(試行)》
2.《黃埔區高壓非居民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工作指引(試行)》
廣州市黃埔區工業和信息化局 廣州市公安局黃埔區分局
廣州開發區規劃和自然資源局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廣州市黃埔區水務局 廣州開發區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局
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2021年3月31日
附件1
黃埔區高壓非居民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免審批備案製工作指引
(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持續優化審批服務,進一步提高電力接入效率,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電力營商環境改革十項措施的通知》(穗開管〔2020〕3號)文件精神,結合工作實際,製訂本工作指引。
一、實施範圍
全區範圍內10/20千伏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敷設於城市主幹道、品質化提升道路、省及國家級公路、河湖及水庫、涉及重要基礎設施的除外)。
二、工作原則
(一)不涉及敷設新建通道的10/20千伏電力外線工程項目免於行政審批,不需辦理外線工程項目規劃、施工、占用道路挖掘、砍伐遷移樹木等行政許可,由供電部門按照相關規範規定高標準高質量進行設計施工,施工前應將外線工程施工方案、交通疏解方案通過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平台推送至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交通)、水務、政務服務等部門,並負責按標準恢複市政設施和市政綠化。
(二)涉及敷設新建通道的10/20千伏電力外線工程項目(敷設於城市主幹道、品質化提升道路、省及國家級公路、河湖及水庫或涉及重要基礎設施的除外)實行備案管理。其餘情形仍按法定程序申請行政審批。
(三)10/20千伏電力外線工程取消放線、驗線環節。
三、辦理流程
(一)入案流程
1.網上申請
供電部門按照辦事指南要求,備齊推送資料,登錄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平台網上辦事大廳,選擇“政府投資項目申報中”的“10/20千伏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免審批備案製”事項,按要求上傳申請材料(詳見附表:黃埔區高壓非居民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及免審批備案製所需材料清單),完成網上報備。
2.案件流轉及辦結
區政務服務中心受理後通過聯合審批平台將案件網上報備材料推送至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交通)、水務等相關部門,各審批部門在收到案件受理信息後,2個工作日內辦結並反饋意見。
(二)資料補正流程
各審批部門在收到案件受理信息後2個工作日內對項目資料進行核查,對需補齊補正資料案件通過平台反饋補正意見,對不符合免審批備案製案件則通過平台退回窗口,並轉送區政務服務中心,由區政務服務中心統一發放《材料補正通知》。
四、部門職責分工
(一)公安部門負責占道施工交通組織方案免於審核工作。
(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免於規劃許可審批工作。
(三)住建(交通)部門負責占用、挖據城市道路、占用、挖據縣鄉級公路、占用城市綠地、砍伐遷移城市樹木(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除外)的免於行政審批工作。
(四)水務部門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免於審批工作(僅限於管線於橋麵鋪設過河)。
(五)政務服務部門按照集成服務工作要求負責案件受理、案件分發、收案回複;負責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平台建設,以及與其他部門係統對接工作。
(六)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部門(區電力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督促協調各審批部門落實免審批備案製工作,協調解決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過程中遇到的相關問題。
五、其他工作要求
(一)10/20千伏電力外線工程後續路徑方案如有調整,應重新備案。
(二)管線通道如涉及紫線、油氣管道、“兩重點一重大”範圍,應取得相關部門書麵同意後方可建設。
(三)管線通道如涉及他人用地,應取得地塊所有權人(或使用權人)書麵同意後方可建設。
(四)管線通道建設時應進一步核實周邊管網情況,注意保護現狀管線,並協調處理好管線交叉等有關事宜,避免施工造成損壞。
(五)管線通道建設如涉及消防安全、公共安全、結構安全等專業管理問題,應征求相關部門意見。
(六)新建、改建、擴建的城市道路以及竣工通車、交付使用未滿5年或者大修的城市道路、竣工後未滿3年的市政道路不適用本工作指引。
(七)涉及臨時占用城市綠地麵積200平方米以下且占地時間3天以內,遷移城市樹木2株及以下,古樹名木及後續資源不適用本工作指引。
(八)本工作指引未列明事宜按照《廣州市城鄉規劃程序規定》、《廣州市城鄉規劃技術規定》等相關文件的要求執行。
六、本工作指引自印發之日起試行。
附件2
黃埔區高壓非居民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工作指引
(試行)
為深入貫徹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深化“放管服”和優化營商環境的部署要求,持續推進優化營商環境工作,根據《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廣東電網有限責任公司廣州供電局關於印發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電力營商環境改革十項措施的通知》(穗開管[2020]3號),製定本工作指引。
一、實施範圍
全區內敷設於城市主幹道、品質化提升道路、省及國家級公路、河湖及水庫、涉及重要基礎設施的20kV及以下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
二、審批部門
區公安部門、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住建(交通)部門、水務部門、政務服務部門。
三、並聯審批事項
建設工程規劃許可(市政類),占道施工交通組織方案審核,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占用城市綠地審批,砍伐、遷移城市樹木許可,河道管理範圍內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等事項實行並聯審批,容缺受理。
四、部門職責分工及審批要求
(一)公安部門負責占道施工交通組織方案審核。
(二)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負責建設工程規劃許可證核發。
(三)區住建(交通)部門負責占用、挖掘城市道路審批;占用城市綠地的受理審批;砍伐、遷移城市樹木審批(涉及古樹名木及古樹後續資源的除外)。
(四)水務部門負責河道管理範圍內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
(五)政務服務部門按照集成服務工作要求負責案件受理、案件分發、辦結文書送達;負責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聯合審批平台建設,以及與其他部門係統對接工作。
(六)民營經濟和企業服務部門(區電力基礎設施建設指揮部辦公室)、工業和信息化部門負責督促協調各審批部門落實聯合審批工作,協調解決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行政審批過程中通到的相關問題。
五、審批時限
並聯審批辦理總時限:2個工作日。
以上辦理時限均自區政務服務窗口向申辦單位出具《受理/材料收取回執》起第2個工作日開始計時,不含批前公示或公證時間。
六、辦理流程
(一)受理流程
1.網上申請
申辦單位按照各審批部門辦事指南要求,備齊申請材料,登錄網上辦事大廳,選擇要辦理的事項,根據網頁提示填寫申請表,上傳申請材料(詳見附表:黃埔區高壓非居民電力外線工程建設項目並聯審批及免審批備案製所需材料清單),選擇取件方式和地址(窗口取件的地址為“區政務服務中心”),點擊提交,完成網上申辦。
2.現場申報
網上申報成功後打印申請表,申辦單位按辦事指南收件材料中注明提供原件的要求,攜帶紙質材料到區政務服務中心綜合受理窗口進行申報。辦事指南中僅要求提供掃描件或電子件的直接在網上上傳,無須再向政務窗口提交紙質材料。
3.案件受理
區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收到申請人現場申報材料後,對申請人提交的申請材料(含網上申請材料)是否符合受理條件進行形式審查,作出是否受理的決定,同時由係統發送通知短信。不予受理的,一次性告知理由。
4.案件流轉
(1)政務中心窗口受理後及時通過聯合審批係統將案件的網上申請材料分別轉送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交通)、水務等審批部門。由政務服務係統推送至相關審批部門係統。
現場申請材料由申辦單位到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取件。辦結文書由政務服務中心窗口統一出件。
(二)補齊補正流程
各審批部門出具材料補正意見後,轉交政務服務中心,由政務服務中心窗口工作人員統一發放《材料補正通知》。
(三)審批流程
1.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
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應在案件受理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在聯合審批係統反饋審批意見,審批結果電子證照同步上傳至全市統一的電子證照庫,並將辦理結果文書或證件轉交至政務中心綜合出件窗口。
2.辦理占道施工交通組織方案審核
區公安部門應在收到案件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審批工作,在聯合審批係統反饋審批意見,若申請是窗口收件的則將辦理結果文書或證件轉交至區政務服務中心綜合出件窗口。
3.占用道路開挖許可、占用城市綠地許可、砍伐遷移樹木許可
區住建(交通)部門應在收到案件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占用城市道路開挖、占用城市綠地、砍伐遷移樹木審批工作,在聯合審批係統反饋審批意見,審批結果電子證照同步上傳至全市統一的電子證照庫,並將辦理結果文書或證件轉交至區政務服務中心綜合出件窗口。
4.辦理河道管理範圍內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許可
區水務部門應在收到案件後2個工作日內完成河道管理範圍內項目工程建設方案審批工作。在聯合審批係統反饋審批意見,審批結果電子證照上傳至全市統一的電子證照庫(可以從聯合審批係統查看),並將辦理結果文書或證件轉交至市(區)政務服務中心綜合出件窗口。
5.送達
申辦單位選擇到窗口取件的,區政務服務中心綜合出件窗口應在收齊辦理結果或證件起0.5個工作日,在全市統一的綜合受理係統上簽收後由綜合受理係統發送領件通知。
申辦單位選擇郵寄送達的,區政務服務中心綜合出件窗口應在收齊辦理結果或證件起0.5個工作日內交付郵寄。
七、其它規定
(一)並聯審批中,部分審批事項不予批複的處理方式
並聯審批事項中對於有規定需要將其他部門審批結果作為前置條件的,如前置條件審批事項不予批複,則後續審批事項可終止辦理,已辦理的事項不受影響。
(二)共享審批材料
該階段各審批事項之間存在先後關係,後一審批事項以前一審批事項審批結果為申請材料的,由並聯審批部門通過聯合審批係統調閱,不再由申辦單位提供,具體包括:規劃和自然資源部門辦理建設工程規劃許可,住建(交通)部門的占用道路開挖許可及占用綠地、砍伐、遷移城市樹木許可等。
(三)授權區政務服務部門受理申請材料
按照“統一收件、統一出件、資料共享、同步審批”的網上辦理機製,授權區政務服務窗口受理區公安、規劃和自然資源、住建(交通)、水務等部門審批事項申請材料的權限。
(四)其他
辦理電水氣等接入工程行政審批時,不再將征求相關單位意見作為規劃審批的前置條件,工程涉及地鐵、文物等保護範圍的,申辦單位應在施工前征求軌道交通、文物等相關主管部門的意見。精簡、規範前置資料,取消放線、驗線環節。行業主管部門要督促申辦單位加強設計質量控製,提高設計水平,充分利用“多規合一”平台進行規劃核查,提前對接,保證設計方案符合城市規劃要求。
八、實施日期
本工作指引印發之日起試行。試行期間,滿足並聯審批辦理條件的,申辦單位原則上應按本實施細則申請並聯審批。此前各部門已受理的工程建設項目、變更原行政審批事項的,仍按原方式執行。



粵公網安備 440112020000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