黃埔區農業農村局關於印發《黃埔區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的通知
各鎮街:
為有效防止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發生,及時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全麵提高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故的應急處置能力,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等有關法律法規的要求,結合我區實際,我局製定了《黃埔區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現印發給你們,請遵照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農業農村局
2022年12月22日
(聯係人:陳學鋒、劉曉峰,聯係電話:32399227、82294350)
黃埔區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
1. 總則
1.1 編製目的
建立健全應對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機製,有效預防、積極應對、及時控製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最大限度地減少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危害,保障人民群眾身體健康與生命財產安全,維護正常的社會秩序。
1.2 編製依據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突發事件應對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農產品質量安全法》《中華人民共和國食品安全法》《國家突發公共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國家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預案》《國家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突發事件應對條例》《廣東省突發事件總體應急預案》《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東省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和《廣州市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廣州市食品安全事故應急預案》等相關法律法規及有關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預案。
1.3 事故分級
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性質、危害程度和影響範圍等因素,分為特別重大(Ⅰ級)、重大(Ⅱ級)、較大(Ⅲ級)和一般(Ⅳ級)。
1.3.1 特別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Ⅰ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特別嚴重,對2個以上省份造成嚴重威脅,並有進一步擴散趨勢的;
(2)超出事發地省級人民政府處置能力水平的;
(3)發生跨境(包括港澳台地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造成特別嚴重社會影響的;
(4)國務院認為需要由國務院或國務院授權有關部門負責處置的。
1.3.2 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Ⅱ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危害嚴重,影響範圍涉及省內2個以上設區市行政區域的;
(2)1起農產品中毒事故中毒人數100人以上,且出現死亡病例的;
(3)1起農產品中毒事故造成10例以上死亡病例的;
(4)省人民政府認定的重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1.3.3 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Ⅲ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影響範圍涉及我市行政區域內2個以上區級行政區域,給人民群眾飲食安全帶來嚴重危害的;
(2)1起農產品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100人以上,或出現死亡病例的;
(3)市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1.3.4 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Ⅳ級)
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
(1)事故已造成嚴重健康損害後果的;
(2)1起農產品中毒事故中毒人數在99人以下,且未出現死亡病例的;
(3)區級以上人民政府認定的其他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
1.4 適用範圍
本預案適用於本行政區域內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處置,在產地農產品(含種植業產品、畜禽產品、水產品,下同)從種植養殖環節到進入批發、零售市場或生產加工企業前的環節,因農業(含種植業、畜牧業、水產業,下同)產地環境、農業投入品、其他有毒有害化學物質等因素,導致食用農產品汙染突然發生或嚴重發生,造成或可能造成群體性健康損害和傷亡,產生或可能產生嚴重社會影響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
1.5 工作原則
(1)以人為本。把保障公眾健康和生命財產安全作為首要任務,最大限度地減少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造成的健康損害和人員傷亡。
(2)統一領導。按照“統籌安排、協調配合、分級負責、屬地管理”的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管理體製,建立快速反應、協同應對的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應急機製。
(3)科學評估。有效使用風險監測、風險評估和預測預警等科學手段;充分發揮專業隊伍的作用,提高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水平和能力。
(4)預防為主。堅持預防與應急相結合,常態與非常態相結合,做好應急準備,落實各項防範措施,防患於未然。建立健全日常管理製度,加強農產品質量安全風險監測、評估和預警;加強宣教培訓,提高公眾自我防範和應對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意識和能力。
2. 應急組織指揮體係及職責
2.1 區農業農村局農產品質量安全應急領導小組
黃埔區農業農村局成立黃埔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以下簡稱“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和指揮應急處置工作。各鎮街,成立相應應急指揮機構,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統一組織開展應急處置。
總指揮:由黃埔區農業農村局局長擔任。
副總指揮:由黃埔區農業農村局分管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工作的副局長擔任。
成員:辦公室、政策法規科、農業漁業管理科、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農畜牧業管理綜合執法大隊、動物衛生監督所、植物保護站主要負責人以及突發事件發生的各鎮街負責人。其他局機關有關科室、直屬有關單位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工作需要及時參與應急處置工作。
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設在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負責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日常工作,辦公室主任由副總指揮兼任,成員由各成員單位指定一名負責同誌擔任。
2.2 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職責
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在黃埔區食品安全事故應急指揮部(以下簡稱“區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下,負責本區產地食用農產品質量安全突發事件的應急處置工作。
(1)領導、組織、協調事故應急救援工作;
(2)負責事故應急救援重大事項的決策;
(3)負責發布事故的重要信息;
(4)向區政府報告事故應急處置工作情況;
(5)完成區應急指揮部交辦的其他任務。
2.3 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職責
負責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日常工作:
(1)負責全區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信息收集、綜合分析、報告、通報、處理工作;
(2)負責組織對新聞宣傳報道工作的協調和管理;
(3)貫徹落實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的各項部署;
(4)組織、協調有關單位做好事故應急處置工作,及時有效地控製事故,防止蔓延擴大;
(5)研究協調解決事故應急處理工作中的具體問題;
(6)完成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交辦的其他任務。
2.4 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成員職責
各成員單位在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統一領導下開展工作,加強對事件發生地人民政府有關部門工作的督促和指導;局係統各科室、局屬各事業單位依據職能任務和責任分工開展事件的調查、技術鑒定及處置等工作。
(1)辦公室:負責農業應急事故處置工作;綜合協調局係統有關單位做好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所需資金安排、物資協調、調配車輛以及應急處置資金保障、管理等工作;負責對新聞宣傳報道工作的協調和管理工作。
(2)政策法規科:負責指導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中涉及的行政複議、行政訴訟和行政賠償等工作,同時做好有關法律支撐。
(3)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負責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日常工作,牽頭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處理工作,牽頭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督檢測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種植業產品、畜禽產品、漁業養殖、漁業捕撈環節水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及相關農業投入品的執法檢查工作。
(4)農業漁業管理科:負責組織、協調蔬菜、水產品、水果產品等引起的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調查、原因分析和做好跟蹤處理等工作。
(5)區動物衛生監督所:負責畜禽產品獸藥殘留(含其他違禁藥物)檢測、分析和彙總等工作;負責組織、協調畜禽養殖、屠宰環節引起的畜禽產品質量安全事故調查、原因分析和做好跟蹤處理等工作。
(6)區植保站:負責組織、協調農藥質量的調查和跟蹤處理等工作;協助產地農產品農藥殘留引發的中毒事故的調查工作。
2.5 工作小組
(1)事故調查處理組
根據事故發生原因和環節,由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牽頭,辦公室根據職責分工協調相關職能科室,或明確某一科室牽頭負責,深入調查事故發生原因,做出調查結論,提出控製措施和防範意見;組織協調事故發生地人民政府職能部門實施救援工作。
(2)專家谘詢組
由農產品質量監管科牽頭組織區內有關單位技術專家組成,為事故處置提供技術谘詢,分析事故原因,評估事故造成的危害及發展趨勢,預測事故後果,為製定應急救援方案提供參考。
(3)後勤保障組
由辦公室負責事故應急處理所需經費、設備、設施和其他物資的組織協調等方麵的工作。
全區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後,各工作小組應當根據預案規定的職責要求,服從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的統一指揮,按要求履行職責,及時組織實施應急處置措施,並隨時將處理情況報告給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
2.6 地方機構
各鎮街應當成立“事故應急領導小組”,並在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的指導和本級人民政府的領導下做好事故處置工作。
3. 預防和預警機製
3.1 監測
區農業農村局建立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製度。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牽頭開展農(獸)藥殘留、畜禽產品及水產品違禁物質汙染等質量安全監測工作,相關職能單位配合。
3.2 預警
區農業農村局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信息,及時做好預警分析研判工作。局機關有關科室、局屬有關單位按照各自職責,依法加強對重點品種、重點環節和重點場所,尤其是高風險農產品種植養殖環節的質量安全日常監管。
區農業農村局委托檢測機構為農產品安全監測實施單位,負責本區域內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區農產品質量安全監管科根據監測信息分析處理後適時發出預警。
4. 應急處置
4.1 應急預案啟動條件
4.1.1 確定事故級別
各鎮街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收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後,應該立即組織有關部門和專家進行調查確認及評估,確定事故級別,並報告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和區人民政府,通報區衛生行政主管部門。事故級別的確定根據本預案1.3的規定執行。
4.1.2 分級啟動預案
事故級別確定後應當立即啟動相應應急預案,超出本級應急救援處置能力時,及時報請上一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和有關部門,建議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並接受上一級應急指揮部的統一領導和指揮。
4.2 信息報告
4.2.1 報告程序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發現)後,事故現場有關人員應當立即通過電話等各種渠道向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或當地人民政府報告。
當地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接到報告後,應當立即按規定向本部門“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和當地人民政府報告,並逐級上報上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同時,及時通報同級衛生行政主管部門。
4.2.2 報告內容與時限要求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地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在接到報告後1小時內向上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或農業行政主管部門)做出初次報告;根據事故處理的進程或者上級的要求隨時做出階段報告;在事故處理結束後10日內做出總結報告。
(1)初次報告
應盡可能報告事故發生的時間、地點、單位、危害程度(包括死亡人數)、事故報告單位及報告時間、報告單位聯係人員及聯係方式、事故發生原因的初步判斷、事故發生後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製情況等,如有可能應當報告事故的簡要經過。
(2)階段報告
應報告新發生的情況,並對初次報告的情況進行補充和修正,包括事故的發展變化、處置進程、事故原因等。
(3)總結報告
應包括事故鑒定結論,對事故的處理工作進行總結,分析事故原因和影響因素,提出今後對類似事故的防範和處置建議。
4.2.3 舉報製度
任何單位和個人有權向有關部門舉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和隱患,以及相關部門、單位、人員不履行或者不按規定履行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監管職責的行為。接到舉報後,應當及時組織或者通報有關部門,對舉報事項進行調查處理。
任何單位和個人對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不得瞞報、遲報、漏報、謊報或者授意他人瞞報、遲報、謊報,不得阻礙他人報告。
4.3 先期處置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事發地基層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規定上報同時,必須快速反應,組織本轄區和本單位的相關人員及時趕赴現場進行先行處置,開展事故調查處理,迅速控製事故隱患,降低事故危害。
4.4 分級響應
4.4.1 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響應(Ⅰ級、Ⅱ級及Ⅲ級)
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立即報告區應急指揮部和上一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並按照上級的部署,及時開展應急救援工作。
4.4.2 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響應(Ⅳ級)
一般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 組應啟動相應的應急預案,指揮有關人員迅速到崗到位,積極指 導、協助各鎮街事故應急領導小組做好事故的應急處置工作,派出工作組赴事發地指導督辦應急處理工作,並將有關情況迅速報告報告上一級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及有關部門。
4.5 指揮與協調
4.5.1 設立現場指揮部
各鎮街事故應急領導小組接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後,應根據事故響應級別,組織有關單位和人員趕赴現場,並根據現場緊急救援工作需要,設立現場指揮部,統一指揮現場應急處置工作,按照應急預案迅速采取措施,全力控製事態發展。現場指揮部具體負責現場應急處置工作並及時向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情況,接受工作指導。現場指揮部應當配備專業技術人員,並設立專家組,充分發揮專家的谘詢、參謀作用,確保指揮決策的科學性。
對於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的(Ⅰ級、Ⅱ級及Ⅲ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應派出工作組到達現場開展有關工作。
4.5.2 啟動工作小組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預案啟動後,事故調查處理組、專家谘詢組、後勤保障組等工作小組要迅速開展應急工作,全力協助事故處置。
4.5.3 開展事故查處
特別重大和重大(Ⅰ級和Ⅱ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廣東省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認為需要親赴現場查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由省派出調查組赴事故現場組織查處,區事故調查處理組給予配合;較大(Ⅲ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或市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認為需要親赴現場查處的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由市事故調查處理組赴事故現場組織查處,區事故調查處理組給予配合;一般(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區農業農村主管部門組織事故調查處理組。
事故調查處理組要及時趕赴事故發生地,盡快查明事故發生原因,追查引起事故的農產品來源、去向,對有關產品采取控製措施(包括禁售、銷毀、暫停采收、屠宰等),督促有關措施的落實。
4.6 信息發布
4.6.1 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在接到特別重大、重大及較大(Ⅰ級、Ⅱ級及Ⅲ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報告後1小時內分別向區應急指揮部和市農業農村局報告,有蔓延趨勢的由區應急指揮部或市農業農村局向可能波及地區的政府通報,加強預警預防工作。
4.6.2 事故查處過程中發現涉及非本區生產的農產品,應及時將有關情況告知區應急指揮部,由區應急指揮部通報農產品生產地的政府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區內可疑農產品流到外區的,應及時將有關情況通報流向地的政府行政主管部門。
4.6.3 Ⅰ~Ⅳ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期間,各鎮街事故應急領導相關部門應當實行24小時值班,每日向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報告一次情況,重要信息必須立即報告。
4.6.4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除上級有規定的外,由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按照有關規定和程序統一向社會發布有關信息。
4.7 應急終止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隱患或相關危險因素消除後,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組織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有關人員分析論證,經現場檢測評價確無危害和風險後,提出終止應急響應的建議,向同級人民政府提出終止應急響應請示報告,經批準後,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響應終結,應急救援隊伍撤離現場,應急指揮部向社會宣布應急工作結束。
5. 後期處置
5.1 善後處置
事故發生地鎮街負責組織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善後處置工作,如征用物資補償,汙染物收集、清理與處理等事項,盡快消除事故影響,妥善安置和慰問受害和受影響人員等,盡快恢複正常秩序,保證社會穩定。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發生後,相關部門會同鎮街要積極協助保險機構及時開展應急救援人員保險受理和受災人員保險理賠工作。
造成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責任單位和責任人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受害人給予賠償。
5.2 調查與評估
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善後處置工作結束後,各鎮街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應總結分析應急處置經驗教訓,提出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建議,完成應急處置總結報告,報送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根據各鎮街事故應急領導小組辦公室提交的應急處置總結報告,組織研究改進應急處置工作的措施,並抄送有關部門。
6. 應急保障
6.1 人力資源保障
各鎮街加強專業應急處置隊伍建設,建立高素質的應急處置隊伍,確保應急處置工作的高效。
6.2 財力和物資保障
各鎮街應當保障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理所需設施、設備和物資,保障應急物資儲備和應急救援資金,加強與有關部門的溝通,爭取把所需經費列入財政預算。
6.3 通信保障
各鎮街確定一名負責人和聯係人,保持24小時通訊暢通,並利用電話同步錄音裝置、傳真機、互聯網終端和公用通信網建立通信聯係,實現上下級政府之間、部門之間、與專業技術機構之間的信息互聯互通,實現信息共享和部門聯動。
6.4 科技支撐
充分利用現有的農業技術推廣隊伍、農產品質量安全監測隊伍以及農業科研院校等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的預測、預警、監測和應急工作管理模式等技術的科學研究,安排必要的專項經費,建立應急技術支持體係。
建立專家庫,充分發揮專家在應急工作中的參謀、谘詢和指導作用。
7. 監督管理
7.1 應急預案演練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按照“統一規劃、分類實施、分級負責、突出重點、適應需求”的原則,采取定期和不定期相結合的形式,組織開展農產品質量安全事件應急演練。
7.2 宣教培訓
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應當配合當地人民政府及其相關部門開展的對廣大消費者農產品質量安全知識的宣傳和教育,提高消費者的風險和責任意識,正確引導消費。產地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應急處置培訓工作采取分級負責的原則,由各級農業農村主管部門負責組織實施。
7.3 責任追究
對在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預防、通報、報告、調查、控製和處理過程中,存在玩忽職守、失職、瀆職等行為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有關責任人的責任。
8. 附則
8.1 名詞術語
本預案所稱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是指在農業生產(種植、養殖、收獲)過程中發生的或由農產品質量安全(有毒有害物質殘留超過標準)造成的社會公眾群體性中毒或感染等安全事故,或者可能對人體健康構成潛在的重大危害並造成嚴重社會影響的情況。
8.2 預案管理
預案要定期評估,並根據農產品質量安全事故的形勢變化和實施中發現的問題及時進行修訂。區農業農村局應急領導小組成員單位及各成員單位職責根據區農業農村局內設機構和職能的調整而調整執行。
8.3 預案解釋
本預案由黃埔區農業農村局負責解釋。
8.4 預案生效
本預案自印發之日起實施。
公開方式:主動公開
抄送:區衛生健康局、區應急管理局、區市場監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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