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516號
申請人:黃靜華,女,******,住址:廣東省佛山市南海區******。
委托代理人:孫槐玉、曾亮珍,均係廣東高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建智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藍玉三街47號。
法定代表人:王緒。
委托代理人:黃雯蔚,女,係被申請人職員。
案由:賠償金、代通知金爭議。
申請人黃靜華訴被申請人廣州建智企業管理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黃靜華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亮珍、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黃雯蔚均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04年7月至2020年12月14日期間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173574.72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代通知金5259.84元;三、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11月1日至2020年12月14日期間工資7678.16元。申請人當庭撤回其第三項仲裁請求。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後工作崗位為銷售主任,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為5259.84元。
二、申請人於2020年12月14日離職。
申請人於2020年12月16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被申請人主張的申請人中級違紀行為之一,即申請人在2020年10月20日、10月22日、10月30日、11月2日未向其直屬上司報備,上述日期當天首家拜訪的門店的進店時間在上午10點以後(10月20日12點10分到店、10月22日10點55分到店、10月30日10點59分到店、11月2日12點11分到店);2020年10月28日、2020年10月29日、2020年11月5日申請人拜訪完最後一家門店後,沒有錄入離店時間,申請人的上述行為違反了《員工工作手冊》第三章第二節《違規處理條例》“中級違紀行為”第18條:考勤數據錄入不完整,如無人臉識別或執行照片、拜訪時間、銷售數據、執行結果等。被申請人在2020年11月26日寄出《違紀警告信》,申請人於2020年11月27日簽收。申請人中級違紀行為二,即申請人負責的吉之島-順德大信店、易初蓮花杏壇店、天虹-佛山IPARK店(置地)門店,在2020年9月至11月未能完全執行牙膏二次陳列。2020年11月25日負責人通過工作微信群組與申請人溝通,申請人態度消極,告知無法執行(沒有位置、貨不多、門店主管不在)。被申請人負責人於2020年11月25日當天下午,直接前往天虹-佛山IPARK店(置地)門店進行拜訪並跟進二次陳列貨架問題,經被申請人了解,實際情況與申請人反饋的信息不符,2020年11月17日至2020年12月1日期間公司產品是特價檔期,可以二次陳列擺放,且負責人當天就親自擺放好特價產品二次陳列貨架,另,正常特價產品應該更換為黃色標牌,而申請人的拜訪照片並未顯示有更換標牌。2020年11月26日,負責人針對二次陳列問題再次與申請人溝通,被申請人通過“易互動”短信平台,向申請人發出加入微信工作溝通群與相關負責人聯係,以便工作順利開展,申請人拒絕執行。2020年12月4日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寄出了《違紀警告信》,申請人於2020年12月7日拒收。被申請人主張《員工工作手冊》第三章第二節《違規處理條例》第一條“違紀處分方式”第2點“書麵警告:觸犯中級違紀行為的員工,每犯一次,均給與書麵警告,一個自然年度內書麵警告累計達二次的員工,公司有權與其解除勞動合同關係,並不予支付經濟補償”。因申請人嚴重違紀,被申請人根據規章製度的約定解除了與申請人勞動關係。被申請人提交《員工手冊》、《員工手冊簽收確認單》、《考勤記錄》、《第一次書麵警告信及簽收單》、《2020年11月25日、26日工作溝通微信截圖》、《申請人2020年11月17日拜訪照片》、《負責人2020年11月25日拜訪二次陳列照片》、《重新加入工作溝通群通知》、《第二次書麵警告信及拒收單》、《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函》擬證明。申請人確認《員工手冊簽收確認單》、《考勤記錄》、《第一次書麵警告信及簽收單》、《2020年11月25日、26日工作溝通微信截圖》、《申請人2020年11月17日拜訪照片》、《重新加入工作溝通群通知》、《第二次書麵警告信及拒收單》、《解除勞動合同通知工會函》的真實性;對《員工工作手冊》不確認;主張申請人為不定時工作製,每天僅需要完成走訪5家賣場的工作內容即可;主張進行二次陳列必須要有被申請人下達二次陳列協議及落位圖,而被申請人並未下發。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提供的證據《2020年11月25日、26日工作溝通微信截圖》顯示:申請人:主管說我們沒有重點商品,沒位置陳列。被申請人:這些困難既然你解決不了,也暫無計劃解決,那就調整路線、門店。申請人回複:可以的,隻要不出佛山,該證據充分表明申請人積極服從被申請人工作安排;主張針對特價產品未使用黃色標牌,是因商場門店不同意申請人的請求;主張申請人已由同事邀請加入工作群;主張被申請人係違法解除與申請人勞動關係。經查,被申請人當庭出具了《員工工作手冊》原件予以核對,其中第三章規範篇第三節考勤規定的:二、考勤打卡規定:銷售主任:1.人臉識別考勤:每天上午十點前拜訪第一家門店,並在第一家門店掃臉登錄;每天下午拜訪完最後一家門店後,在考勤界麵進行掃臉簽退。本委認為,申請人的崗位考勤方式,員工手冊有明確的要求,申請人考勤記錄顯示其多次超時掃臉登錄,且數次未錄入離職時間,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首次警告並無不妥。關於被申請人的第二次警告,即申請人工作消極,未完全執行牙膏二次陳列的問題,申請人於庭審中主張因其推銷產品不屬於重點商品,故吉之島-順德大信店沒有進行二次陳列;因沒有到貨,故易初蓮花杏壇店沒有進行二次陳列;因未收到公司提供的協議,故天虹-佛山IPARK店(置地)門店沒有進行二次陳列;主張二次陳列流程為:被申請人提供協議,申請人收到協議或微信通知後,與商場協商看能否執行,且有的商場即便有協議也無法執行。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提供了證據證明負責人前去可以進行二次陳列,而申請人在遇到無法執行的情況應積極主動向上級彙報,其負責的三家商場均無法陳列的原因,申請人未提供合理的證據證明其已經同上級溝通並申報,故本委采信被申請人的主張,認為被申請人第二次警告並無不妥。故本委認為被申請人依據《員工工作手冊》作出解除雙方勞動關係的決定,符合法律規定,本委認為被申請人該行為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之規定,故申請人該仲裁請求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二、關於代通知金。依本委查明的內容可知,申請人該項仲裁請求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規定之情形,故其該項請求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三、申請人當庭撤回第三項仲裁請求,視為對其自身權益的自由處分,本委對此予以尊重並照準。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四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賴禕敏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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