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999號
申請人:陳錦娣,女,漢族,******,住址:廣州市黃埔區******。
委托代理人:林雪儀,女,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劉藍燕,女,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申請人:廣州七喜電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埔南路63號之中3號廠房一層(可作廠房使用)。
法定代表人:易賢武,職務: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李誌娟,女,廣東廣信君達律師事務所律師;馮傑儀,女,被申請人人事專員。
案由:工資爭議。
申請人陳錦娣訴被申請人廣州七喜電子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錦娣及其委托代理人林雪儀、劉藍燕,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李誌娟、馮傑儀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克扣的2021年7月份工資800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未簽勞動合同二倍工資7600元;三、裁決被申請人支付7個月病假工資11760元、14個月公司應繳社保15594.6元、生育津貼16000元、其他對本人的精神傷害和身體傷害費用10000元。申請人於2021年9月13日提交《變更勞動仲裁請求》,將第三項請求中的“其他對本人的精神傷害和身體傷害費用10000元”變更為“懷孕期間及分娩時的醫療報銷費用10000元”。申請人當庭撤銷本案第二項、第三項仲裁請求。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於2021年3月8日入職被申請人處,崗位為商務員,雙方已簽訂書麵勞動合同,2021年4月前工資為3500元/月,2021年5月轉正後工資調整為3800元/月。
二、被申請人確認2021年7月份少發申請人績效工資。
申請人於2021年9月2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申請人要求補發7月份工資的請求。
申請人主張轉正後其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3000元/月+績效工資800元/月,但其7月份工資中僅發放了基本工資3000元,故要求被申請人補發該月績效工資800元。就此申請人提交2021年5月份工資條及2021年7月份工資予以證明。5月份工資條顯示申請人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3000元、績效工資800元,小計3800元;7月份工資條顯示申請人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3000元、績效工資顯示空白,小計3000元。被申請人對上述工資條的真實性予以確認,亦確認2021年7月少發申請人績效工資,但主張少發績效工資1000元已在申請人8月份工資中予以補發。就此被申請人提交申請人2021年8月份的工資條予以證明。8月份工資顯示申請人的工資構成為基本工資3000元、績效工資1000元,小計4000元,增資部分1000元,減資合計4098.86元,代扣代繳部分506.38元,實發394.66元。被申請人主張該工資條中的“增資部分”即為補發的7月份績效。申請人確認已收到8月份實發工資394.66元,但對被申請人提交的8月份工資條不予確認,主張申請人對被申請人計算的8月份工資並不認可,否認“增資部分”為其7月份績效工資。本委認為,《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四十四條因用人單位作出的開除、除名、辭退、解除勞動合同、減少勞動報酬、計算勞動者工作年限等決定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本案被申請人主張其已在發放申請人8月份工資時已補發申請人7月份少發的績效工資,由於申請人對此不予認可,而被申請人提交的工資條中僅顯示“增資部分”,無法直接證明該“增資部分”即為申請人的績效工資,被申請人除此之外並無其他證據對補發工資項目進行佐證,故根據上述規定,被申請人應對此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本委采納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尚未向其支付2021年7月份績效工資800元的觀點,故被申請人應依法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7月份績效工資800元。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法釋〔2020〕26號)第四十四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7月份績效工資800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陳煒璿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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