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757號
申請人:張順源,男,漢族,******,住址:廣東省汕頭市******。
被申請人:廣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科學城彩頻路7號302B(僅作辦公用途)。
法定代表人:黎文祥,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李文輝,男,係被申請人法務。
案由:解除勞動合同爭議。
申請人張順源訴被申請人廣州慕可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受理後依法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李文輝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1月工資6533.33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無故辭退賠償金56067.4元;三、被申請人支付無提前告知辭退時間代通知金14016.85元。申請人當庭撤銷第一、三項仲裁請求。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2019年3月1日入職被申請人,原任KA經理,被申請人2020年11月28日以申請人違反公司製度為由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
二、申請人離職前十二個月平均月工資為14016.85元。
三、被申請人解除申請人勞動關係的理由為申請人在對於其上級王某主動要求所有下屬從自己工資收入中上交回扣費用的違規違紀行為知情不報,嚴重違背公司正直的核心價值觀。
申請人於2020年12月8日向本委提出勞動仲裁申請。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工資、代通知金的問題。申請人確認被申請人已足額支付其2020年11月工資、代通知金請求不屬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用人單位需支付款項,當庭撤銷上述兩項請求,本委予以允許。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的問題。申請人主張,其知悉上級王某主動向下屬索取工資費用回扣一事,但主張其在相關事件不存在違紀行為,理由為:一、其本人並未向王某上交費用;二、其並未要求自己的下屬向王某上交費用,隻是打電話告知下屬曾某某自行與同事們協商是否要向王某交錢,其後下屬向王某上交費用也未經過申請人,而是由曾某某統一收取後向王某上交;三、王某是向其下屬員工收取工資回扣,而並非收取客戶的回扣,其行為不會對公司利益造成損害;四、王某在事發前向公司為員工爭取了獎金方案,其係在獎金方案通過後向下屬員工收取回扣,包括其本人在內很多員工都接受該做法。申請人另主張,其在職期間並未見到過被申請人處分通報中提及的管理製度,認為被申請人對此作出的處罰缺乏製度依據。本委認為:首先,被申請人員工、申請人直屬上司王某即使確實是在為公司員工爭取到獎金方案的情況下向其下屬索要工資回扣,但行為顯然已然違背公序良俗,甚至涉嫌犯罪,索要回扣行為並非隻是向被申請人客戶作出才會對被申請人造成侵害,千裏之堤毀於蟻穴,相關行為即使隻是在內部發生,也會嚴重破壞用人單位企業文化,對其內部正常管理造成嚴重影響,故申請人對相關事件的認識本身即存在極大偏差。其次,申請人自稱其自身在該次事件中並未向王某上交工資回扣,如該主張屬實,實則已證明申請人有認識到王某該要求存在明顯不當之處,與其庭上所述關於事件的認知存在極大的矛盾。最後,申請人對於其上級不當甚至涉嫌違法行為不但未帶頭與其所帶領團隊一起予以抵製、製止,同時也並未及時向被申請人反饋,其行為同樣屬於違背公序良俗,也屬於大眾認知範圍內的違反勞動紀律行為。即使如其所言被申請人未將其規章製度進行有效告知,或被申請人規章製度中未將該類行為列為嚴重違紀行為,但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勞動者的行為屬於嚴重違反勞動紀律,用人單位可解除勞動關係,故被申請人對申請人作出解除勞動關係處理合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綜上,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賠償金本委依法予以駁回。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的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本案仲裁請求。
本案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仲裁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仲 裁 員 曾廣煒
二〇二一年三月二日
書 記 員 鍾潤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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