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205號
申請人:冼碧珠,女,漢族,******出生,住址:廣州市******。
被申請人:廣東陽光視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東省廣州市黃埔區茅崗路268號之一202室。
法定代表人:徐剛,男,該單位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韓琳,女,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王小萍,女,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實習律師。
案由:拖欠工資引發勞動爭議。
申請人冼碧珠訴被申請人廣東陽光視界教育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冼碧珠及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韓琳、王小萍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工資43435.88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42000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2013年9月2日入職被申請人,擔任行政主管一職,雙方簽訂的最後一期勞動合同約定期限從2019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
二、被申請人每月10日左右以銀行轉賬方式發放申請人上月工資。
三、申請人在被申請人處工作至2020年4月30日,申請人於當天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書麵向被申請人提出辭職。
四、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於2020年5月22日簽訂一份《三方協議》,該協議明確被申請人未發放申請人的實發工資為39626.02元:2019年11月實發工資5603.73元+2019年12月實發工資5586.27元+2020年1月實發工資5464.67元+2020年2月實發工資9858.03元+2020年3月實發工資5405.05元+2020年4月實發工資5564.27元+2019年7月至2020年4月補貼共2000元+加班費差額144元;該協議約定,鑒於被申請人仍處於經營困難狀態,故承諾將根據經營狀況陸續發放申請人部分薪酬。
五、申請人庭審時明確仲裁申請書中請求支付的是應發工資,由於被申請人已於2021年2月補繳了2020年2月至4月的社會保險,故當庭明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實發工資。
六、申請仲裁時間:2021年1月5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工資問題。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的規定,勞動者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依法可獲得與之對應的勞動報酬。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對拖欠的工資數額沒有異議,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實發工資,合法合理,本委予以支持,金額為39626.02元。
二、關於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
本委認為:首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的立法原意,是為了促使勞動合同當事人雙方都誠信履行,無論用人單位還是勞動者,其行使權利、履行義務都不能違背誠實信用的原則。如果用人單位存在有悖誠信的情況,從而拖延或拒絕支付工資的,才屬於立法所要規製的對象。因此,用人單位因主觀惡意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者工資的,才可以作為勞動者解除合同的理由。雖然申請人主張以被申請人未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解除勞動合同,但申請人在職期間,被申請人曾告知過經營困難,在簽訂的《三方協議》中,被申請人也明確了處於經營困難狀況,而在2020年年初,由於新冠疫情暴發,節後亦存在假期延長和複工延遲等屬於企業無法預見的客觀情況,客觀上導致公司經營困難也有疫情的原因導致,主觀並無惡意,且被申請人也在2021年2月為申請人補繳了社會保險,並非被申請人惡意不支付,本委認為被申請人不存在主觀惡意性,此種情形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之一,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在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19年11月1日至2020年4月30日的實發工資39626.02元;
二、駁回申請人本案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符淑端
二〇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書 記 員 周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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