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207號
申請人:寧其優,男,漢族,***年***月***日出生,住址:重慶市銅梁區******。
委托代理人:陳世炫,男,係廣東普羅米修(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依時無憂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科學城科學大道182號創新大廈C2棟首層附樓凱得創夢空間(自編號:106號)辦公卡位86號。
法定代表人:吳斌鋒。
申請人寧其優訴被申請人廣州依時無憂科技有限公司關於勞動報酬、解除勞動合同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寧其優及其委托代理人陳世炫到庭,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開庭通知書等應訴材料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委依法對被申請人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申請人於2019年5月22日入職被申請人,任職UI設計師,與法定代表人口頭約定工資為6000元/月,每月通過銀行卡、支付寶、微信轉賬方式支付工資。2019年5月31日支付5000元工資(其中5月22日至31日工資為2482元,剩餘2518元為申請人挽留費),8月13日支付工資5000元,9月10日支付工資1000元,9月30日支付工資2000元,10月29日支付工資5000元,故2019年5月22日至11月29日期間已發放工資共計21000元。申請人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故申請勞動仲裁,其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11月9日期間的工資差額140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終止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金6000元。
被申請人缺席無答辯。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其於2019年4月30日從被申請人處離職,於2019年5月22日重新入職被申請人,入職時沒有辦理入職手續,隻是將銀行卡號發給了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工作地點在廣州市天河區***大廈,工作崗位是UI設計師,被申請人處的微信公眾號無憂生活會版麵由申請人負責。工作時間是早上10點至晚上7點,上下班無需打卡,每周工作六天,周日休息,工作由法定代表人安排,上班期間均為正常出勤。雙方沒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口頭約定每月工資為6000元,申請人同時主張其2019年4月前在被申請人處工作期間每月工資為6000元。被申請人每月以微信、支付寶、銀行轉賬方式發放申請人上月工資,沒有發工資條,領取工資不需要簽收。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於2019年5月31日發了工資5000元(含5月工資及挽留費),6月、7月工資未發,8月13日發了8月工資5000元,9月10日通過微信轉賬發了1000元,9月30日通過微信轉賬發了2000元,10月29日通過微信轉賬發了3000元,11月26日通過支付寶轉賬發了11月工資5000元,雙方約定11月工資為5000元。12月23日補發了6月至10月的部分工資差額5000元,之後就沒有發工資了。申請人主張其要求的工資差額14000元的計算依據為6000元(6月工資)+6000元(7月工資)+1000元(8月工資)+3000元(9月工資)+3000元(10月工資)-5000元 (補發的工資差額)。申請人主張其在被申請人處的最後工作日和離職日均為2019年11月29日,其主張因被申請人未為其購買社保且拖欠工資,故提出離職,申請人對其離職原因沒有書麵證據證明。申請人主張曾因工資拖欠問題向越秀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勞動仲裁,案號為(2020)347號,申請人提供的穗越勞人仲案〔2020〕347號仲裁裁決書載明案件被申請人為“廣州奧爾廣告傳媒有限公司”,被申請人缺席審理,裁決結果載明“駁回申請人全部仲裁請求”,於2020年10月22日送達。申請人提供了微信聊天記錄、微信交易記錄、支付寶和銀行卡交易記錄、微信支付交易明細證明、微信聊天記錄入職時間、支付寶轉賬用戶、中國建設銀行交易明細、支付寶收支明細證明為證。微信聊天記錄載明“大斌-天貓無憂社交新零售”於2019年5月21日告知申請人“明天回來公司吧”,申請人回複“額”,“大斌-天貓無憂社交新零售”回複“將你的工資卡號、銀行、身份證號、手機號發我,財務做工資表用”,申請人隨後將身份證號碼、銀行卡號、手機號發送過去。微信聊天記錄載明申請人於2019年12月24日將工資結算單的Excel表給發給微信名為的“大斌-南方人才產業直播人才孵化”,並要求三天內把欠的錢結清,被回複“昨晚給你支付寶又轉了5000”,同時告知申請人“小優你將依時無憂的logo,源文件發給我一下”。申請人於2019年12月29日告知“還有10800沒發”。申請人提供的“無憂生活會”公眾號的更多資料中基本信息載明開發者為“廣州依時無憂科技有限公司”,其他微信聊天記錄載明了申請人與“大斌-南方人才產業直播人才孵化”的工作溝通記錄。轉賬記錄載明申請人於5月31日收到“大斌”的支付寶轉賬5000元,於2019年8月13日收到吳斌鋒的銀行轉賬5000元,於2019年9月10日收到微信轉賬1000元,2019年9月30日收到微信轉賬2000元,2019年10月29日 收到微信轉賬3000元,於2019年11月26日收到“大斌(吳*鋒)”的支付寶轉賬5000元,於2019年12月23日收到“大斌(吳*鋒)”的支付寶轉賬5000元。
申請人於2021年1月6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在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通知書、開庭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也未向本委提交答辯書及任何證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應當對負舉證責任的事項承擔不利後果,本委對申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支付寶、微信轉賬及銀行轉賬記錄均予以采信。
關於申請人主張的工資。因申請人提供的與“大斌-南方人才產業直播人才孵化”的微信聊天截圖對申請人的工作內容溝通中涉及“依時無憂logo”內容,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處的公眾號無憂生活會版麵由申請人負責,該公眾號載明開發者為被申請人,另申請人提供的微信轉賬、支付寶轉賬及銀行轉賬記錄載明了被申請人的法定代表人有向其轉賬的記錄,參照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之規定,申請人接受被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的工作安排,從事的工作內容屬於被申請人的業務範圍,並從被申請人處領取勞動報酬,本委依法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關於申請人的工資標準。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之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申請人未對其主張的月工資標準為6000元提供任何證據證明,申請人庭審時主張被申請人欠付其工資14000元,但其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被申請人僅欠付其工資10800元,由此,申請人對其主張的工資未盡如實陳述之義務,本委對申請人主張其月工資標準為6000元不予采信。申請人提供的轉賬記錄載明部分月份被申請人向其支付5000元,另其主張與被申請人協商2019年11月工資為5000元,本委酌定申請人月工資標準為5000元。申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載明被申請人於2019年5月21日要求其於次日回到公司,本委認定申請人的入職時間為2019年5月22日。由此,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總額為26612.90元(5000元÷31天×10天+5000元×5個月)。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於2019年5月31日支付的工資包含了挽留費,但其未提供證據證明,本委對其主張不予采信,綜上,扣減被申請人於2019年5月31日支付的5000元,8月13日支付的5000元,9月10日支付的1000元,9月30日支付的2000元,10月29日支付的3000元,12月23日支付的5000元,被申請人還需支付申請人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10月31日的工資差額合計 5612.90元(26612.90元-5000元-5000元-1000元-2000元-3000元-5000元)。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已付清其2019年11月工資,本委對此予以確認,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19年11月1日至2019年11月29日期間的工資差額,於法無據,本委不予支持。
關於申請人主張的經濟補償。申請人主張因被申請人未為其購買社保且拖欠工資,故向被申請人提出離職。本委認為:申請人未提供證據證明其以被申請人未為申請人購買社保及拖欠工資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離職,其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不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八條規定的情形,本委依法不予支持。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原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19年5月22日至2019年10月31日期間的工資差額5612.90元;
二、駁回申請人本案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黃曉琴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日
書 記 員 秦俊傑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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