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575號
申請人:陳區坤,男,******,住址:廣州市******。
被申請人:廣州多力士體育文化產業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南翔三路19號自編二棟115房。
法定代表人:李彥東,職務:董事。
委托代理人:張國清,男,係該公司員工。
案由:解除勞動合同等。
申請人陳區坤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廣州多力士體育文化產業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區坤、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張國清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79790元;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克扣拖欠的工資2841元;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開具離職證明。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19年5月16日。
二、工作崗位:品牌推廣經理。
三、勞動合同:簽訂兩次書麵勞動合同,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5月16日至2020年5月15日,第二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20年5月16日至2021年5月15日。
四、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19947.5元。
五、解除勞動關係情況:2021年2月26日,申請人收到被申請人發出的《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被申請人以申請人日常工作業績指標持續未達成為由,從2021年2月28日起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
六、解除勞動關係時間:2021年2月28日。
七、申請仲裁日期:2021年3月3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克扣工資的問題。
申請人主張,2020年9月起,被申請人單方麵發布《員工績效管理辦法》,將勞動合同中約定的固定薪資分為基礎工資和績效工資,被申請人從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每個月克扣申請人工資10%,合計5682元,在2021年1月份退回每個月各5%,合計2841元,被申請人至今仍拖欠申請人工資2841元。被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每個員工都有簽訂績效管理辦法,根據績效管理辦法,每個月扣除申請人工資10%,根據具體的業績再進行返還。本委認為,《員工績效管理辦法》將申請人的固定薪資拆分成月度固定工資和浮動績效工資,月度固定工資按照考勤發放,浮動績效工資根據績效考核業績按季度發放,實質上是對申請人的工資作出調整,並且該調整會直接影響申請人的工資收入,被申請人應當與申請人協商一致。而實際上,申請人既不認可上述管理辦法,也不認可被申請人作出的2020年第4季度績效考核結果,故本委認為被申請人依據上述管理辦法及考核結果扣除申請人的工資依據不足,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返還餘下工資差額2841元。
二、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問題。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應當支付賠償金。被申請人主張,因申請人的工作日常指標持續未達標,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根據雙方庭審及舉證情況,被申請人作出的解除行為沒有規章製度依據,故本委認為,被申請人作出的單方解除行為理據不足,被申請人應按申請人實際工作年限以離職前的月平均工資數額為基數,雙倍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由於雙方一致確認解除時間為2021年2月28日,申請人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為19947.5元,故本委認定賠償金的金額為79790元(19947.5元×2個月×2倍)。
三、關於開具離職證明的問題。
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出《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並且申請人之後亦未再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因此,被申請人與申請人於2021年2月28日解除勞動關係,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開具離職證明。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七條、第八十七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10月至2020年12月工資差額2841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79790元;
三、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出具離職證明。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不執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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