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576號
申請人:陳振茂,男,******,住址:廣東省湛江市******。
委托代理人:任懿飛,女,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誌傑,男,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琺瑪珈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廣州經濟開發區永和經濟區黃旗山路16號。
法定代表人:薑德偉,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吳坤,女,係廣東嶺南律師事務所律師;葉賢梅,女,係該公司員工。
案由:解除勞動合同。
申請人陳振茂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廣州琺瑪珈智能設備股份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振茂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誌傑、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吳坤、葉賢梅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違法解除勞動關係的賠償金77205.96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14年11月25日。
二、工作崗位:銑工。
三、勞動合同:簽訂兩次書麵勞動合同,第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4年11月25日至2017年11月24日,第二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7年11月25日至2022年11月24日。
四、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6433.83元。
五、《嚴重違紀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記載:因您於2021年3月1日在公司內對上級領導出言謾罵,影響工作場所秩序;在現場爭吵結束後,拒不聽從主管領導指揮監督,再次衝進領導辦公室並出言威脅,在經派出所人員勸導後,依然第三次衝進領導辦公室並出言威脅,您的行為已嚴重違反了公司的規章製度。現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第一款第(二)項及《員工手冊》第九章“違紀條例及紀律處分”第二條“嚴重違紀”第4、10、16項之規定,決定自2021年3月1日起解除與您的勞動合同關係,請你在接到本通知書後即日內到公司辦理相關離職交接手續。
六、解除勞動關係時間:2021年3月1日。
七、申請仲裁日期:2021年3月3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違法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的問題。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無充分證據證明申請人存在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的情形,應當認為被申請人的行為構成違法解除。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工作場所無視工作紀律,肆意侮辱、威脅公司員工,並且該事實已經確認,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關係合法合理,被申請人無需支付任何經濟補償金或者賠償金。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作出單方解除行為的規章製度依據是《員工手冊》,該《員工手冊》已經送達給申請人並經申請人簽字確認,應當對申請人的行為產生約束力。《員工手冊》第九章“違紀條例及紀律處分”第二條所規定的“嚴重違紀”包括:4.在公司內與同事粗言吵罵或與同事打架,影響工作場所秩序;10.拒不聽從主管指揮監督,與主管發生衝突者;16.對同仁施以暴力或有重大侮辱威脅行為者。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錄音及錄像文件,申請人於2021年3月1日早上與領導發生爭執,隨後進入領導辦公室對領導進行謾罵、恐嚇,經派出所人員到場勸誡後,申請人仍然再次進入領導辦公室大吵大鬧並辱罵領導,申請人多次辱罵領導的行為已嚴重影響被申請人正常的工作場所秩序。雖申請人主張係由於申請人所在的部門不準申請人加班,並對申請人與其他同崗位的同事作出區別對待,申請人多次申訴未果,才有後續的事情經過,但任何訴求都應通過合法途徑予以主張,而非辱罵、恐嚇他人,故本委認為申請人多次辱罵領導的行為已經構成嚴重違紀,被申請人有權單方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因此,關於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的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不執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七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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