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239號
申請人:王茂霖,男,******,住址:廣東省陽春市******。
被申請人:南洋海珍薈(廣州)貿易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港前路2號自編8棟104房。
法定代表人:林汝廣,職務:董事。
案由: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
申請人王茂霖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南洋海珍薈(廣州)貿易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王茂霖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南洋海珍薈(廣州)貿易有限公司經本委依法送達應訴材料後,無正當理由未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委依法作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2019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19日未簽勞動合同雙倍工資11000元;二、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8月10日租房押金500元,2020年7月份水龍頭費扣費280元;三、被申請人支付8月工資扣發100元,9月30日因沒帶手機扣發100元;四、被申請人支付10月15日家用冰箱扣發150元,11月15日扣發3天工資556元,風扇扣發100元;五、被申請人支付12月5日冰櫃扣發200元,12月31日扣發48元,1月1日口罩扣發5.9元。申請人當庭明確第一項仲裁請求為2019年12月9日至2021年1月19日未簽訂勞動合同的雙倍工資77000元(5500元/月×14個月),並當庭撤回第二、三、四、五項仲裁請求。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19年12月9日。
二、工作崗位:副經理。
三、勞動合同: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
四、解除勞動關係時間:2021年1月19日。
五、解除勞動關係通知載明:由於你多次存在過錯,嚴重違反管理製度,且拒不認錯,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以及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規定》,於2021年1月19日下午2點對你予以勸退,你已現場同意離職,拿走個人物品,並歸還辦公室鑰匙,但拒絕歸還電動自行車一部(價值2700元)及包含重要客戶信息的工作手機一部(價值1199元),之後離開。現通知你,公司於2021年1月20日正式與您解除勞動雇傭關係,請你在收到本通知後5日內到公司歸還相關財物並結算工資,逾期不還視為非法侵占公司財務,我司保留通過法律途徑向你追究民事法律責任的權利。
六、申請仲裁日期:2021年1月20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的問題,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自申請人2019年12月9日入職之日起即未與申請人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故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應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77000元。被申請人通過庭後提交的答辯意見主張,第一,申請人的部分仲裁主張已超過時效,對於超出部分不應予以支持。且雙倍工資至多計算至2020年12月8日,故申請人的主張的雙倍工資至多為10個月。第二,申請人的工資為2100元/月,應當以此作為計算雙倍工資的基數。
本委認為,申請人提供的《通知》載明,被申請人係因依據《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以及公司《勞動紀律管理規定》解除勞動關係,可見被申請人對申請人進行實際用工管理。被申請人並未否認與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雙方存在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故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並未與其簽訂書麵勞動合同,被申請人答辯書中亦未否認該事實,本委對此予以認可。由於用人單位自用工之日起滿一年不與勞動者訂立書麵勞動合同的,視為用人單位與勞動者已訂立無固定期限勞動合同,故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應計算至2020年12月8日。由於申請人於2021年1月18日提起勞動仲裁,故2020年1月18日以前的二倍工資已超過一年的仲裁時效,本委不予支持。此外,申請人主張其工資標準為5500元/月,被申請人雖予以否認,但並未提供任何證據予以證明,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法律後果,故本委認可申請人主張的工資標準。故本案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5500元/月×10個月=55000元。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四條、第八十二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第五十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55000元。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不執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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