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005號
申請人:賴坤陽,男,******,住址:廣東省廉江市******。
被申請人:廣州點米立德企業管理谘詢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經濟技術開發區青年路336號科瑞大廈主樓6樓。
法定代表人:王大春,職務: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葉森,男,係該公司員工。
案由:解除勞動合同等。
申請人賴坤陽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廣州點米立德企業管理谘詢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賴坤陽、被申請人廣州點米立德企業管理谘詢有限公司的委托代理人葉森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請求裁決2019年和2020年的高溫津貼共計1800元;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賠償金28213.5元;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3月份月保停車費350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18年9月30日。
二、工作崗位:司機,入職後被派遣至廣州愛思開汽車租賃有限公司再由該公司派駐在樂金化學(中國)投資有限公司上班。
三、勞動合同:簽訂一次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18年9月30日至2021年9月29日。
四、離職前12個月平均工資:5642.7元/月。
五、離職時間:2021年3月14日。
六、離職原因: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勞動合同。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高溫津貼的問題,申請人主張在車內或停車場等待客戶時是不能開空調的,並據此主張高溫津貼,具體以150元/月的為標準,計算12個月。被申請人主張安排給申請人的車輛配有空調,申請人等待客人時是可以開空調的。本委認為,申請人在等待客戶時可以通過車輛上的空調降溫,且申請人並未舉證證明被申請人禁止在等待客人時開空調,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本委不予支持申請人關於2019年、2020年高溫津貼1800元的仲裁請求。
關於賠償金,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以嚴重違反《司機管理製度及考核辦法》和《勞動合同》為由解除勞動合同,屬於違法解除,應支付違法解除的賠償金。被申請人則主張,申請人多次拒絕出車,且多次接到客戶方投訴,上班期間不服從客戶的工作安排,故被申請人據此作出三次書麵警告處理。根據《勞動合同》以及《司機管理製度及考核辦法》的規定,申請人已嚴重違反被申請人的規章製度,因此被申請人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
結合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及庭審情況,本委認為,被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的依據是《勞動合同》及《司機管理製度及考核辦法》,其中,《司機管理製度及考核辦法》第二條“工作規定”第2.1項規定:“司機必須按時上班。上班時間服從客戶方工作安排。”以及該辦法第三條“考核管理辦法”第2項規定:“出現以下情況的,給與辭退處理:……2.8達到三次警告的……2.10已經接到客戶一次投訴後拒不改正的。”前述規章製度由申請人簽收確認,雖申請人對簽字的真實性不予認可,但並未申請司法鑒定,故本委認定前述規章製度已依法送達申請人,對申請人產生法律約束力。2021年2月18日,由於申請人無故不接受客戶的安排,未按照指定的時間到達指定地點接送客戶,並自行調整工作時間,被申請人作出第一次書麵警告;2021年2月19日,由於申請人多次拒絕工作安排,被申請人再次接到客戶投訴,並據此作出第二次書麵警告;2021年3月15日,被申請人再次因申請人未服從客戶的工作安排接到客戶投訴,並據此解除勞動關係。申請人對上述事實予以認可,但認為自己並無過錯。雖申請人主張其所拒絕的工作安排屬於加班,但經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所在崗位實行不定時工作製,且已經經過廣州市黃埔區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局的審批,實際上不存在加班問題,故本委對申請人拒絕工作安排的理由不予認可。申請人的行為已構成嚴重違反規章製度,被申請人有權據此解除與申請人之間的勞動關係,因此,關於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賠償金的仲裁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關於月保停車費350元,根據雙方提交的證據材料顯示,被申請人已多次通知申請人,其工作車輛已在公司停車場辦理2021年3月的月保,並要求申請人將車輛停放在公司,申請人確認收到通知。關於車輛的停放問題,實際上屬於被申請人用工自主權的範疇,故關於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3月份月報停車費的請求,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三十九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二十三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三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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