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241號
申請人:陳偉強,男,******,住址:廣東省普寧市******。
委托代理人:何簡珠,女,係廣東紅棉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住所:廣州高新技術產業開發區彩文路170號(自編號1號樓)601房(自主申報)。
法定代表人:趙曉玲,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田麗絲,女,係廣東天穗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業績提成。
申請人陳偉強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廣州分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偉強及其委托代理人何簡珠、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田麗絲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業績提成差額142000元及利息3603.25元。申請人庭後提交變更仲裁申請書,仲裁請求的金額變更為業績提成差額122000元及利息1854.4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20年3月2日。
二、工作崗位:母嬰大區經理。
三、勞動合同: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合同期限為2020年3月2日至2023年3月31日。
四、《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口罩產品銷售團隊獎勵政策》規定:“為了更好的激勵員工參與營銷、體驗營銷、介紹客戶,全員營銷,更好的服務客戶,給服務於客戶的銷售人員以下的獎勵機製:一、參與對象:三椒公司全體員工。二、時間:2020年2月-2020年6月。三、獎勵方案:1、1萬元以下的訂單,不計提成;2、1萬元-10萬元以下的訂單(不含10萬),銷售獎勵1000元;3、10萬元-50萬元以下的訂單(不含50萬),銷售獎勵3000元;4、50萬元-100萬元以下的訂單(不含100萬),銷售獎勵10000元;5、100萬元-200萬元以下的訂單(不含200萬),銷售獎勵20000元;6、200萬元-500萬元以下的訂單(不含500萬),銷售獎勵30000元;7、500萬元-1000萬元以下的訂單(不含1000萬),銷售獎勵40000元;8、1000萬元以上,銷售獎勵50000元。四、獎勵提成的說明:1、共同開發的客戶,提成計入個人後,再進行分解;2、提成計算,收到客戶訂單及定金,就給予獎勵獎金的計算。”
五、離職時間:2020年8月28日。
六、申請仲裁日期:2021年4月14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口罩產品銷售團隊獎勵政策》的適用效力問題。
申請人主張,新冠肺炎期間,被申請人2020年3月9日出台了《三椒口腔健康股份有限公司口罩產品銷售團隊獎勵政策》(以下簡稱“獎勵政策”),該獎勵政策規定了提成發放的辦法,期間申請人將口罩出售了給多家客戶,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剩餘應付未付的提成。被申請人主張,從2020年5月起,被申請人之前臨時短期設立的口罩獎勵政策已經取消,被申請人已經足額、按時發放完畢申請人在疫情期間臨時調派支持口罩業務的所有業績提成。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於2020年3月9日出台獎勵政策,該獎勵政策經雙方一致確認,對雙方均有約束力。雖然被申請人主張其於2020年4月28日出台《關於國內口罩市場需求發生重大變化公司崗位調整及政策調整的通知》(以下簡稱“調整通知”),調整通知明確規定到汕頭總部參與口罩項目的銷售團隊從2020年5月1日開始回到廣州分公司,回歸原崗位,按正常的工作時間及正常業務開展工作,從2020年5月起,原有的獎勵政策不再實施、全部取消。但結合雙方舉證及庭審情況,被申請人並未舉證證明該調整通知已經送達給申請人,且申請人自調整通知出台後仍有從事口罩銷售工作,故本委認為雙方之間仍可適用獎勵政策的規定,獎勵政策對雙方均有約束力。
二、關於提成計算的問題。
根據獎勵政策規定:“為了更好的激勵員工參與營銷、體驗營銷、介紹客戶,全員營銷,更好的服務客戶,給服務於客戶的銷售人員以下的獎勵機製……提成計算,收到客戶訂單及訂金,就給予獎勵獎金的計算。”結合上述規定,被申請人獎勵政策的目的是為了鼓勵員工參與營銷、體驗營銷、介紹客戶,被申請人向員工發放提成的條件是收到客戶訂單以及訂金。在本案中,申請人共列舉12項交易,訂單金額分別為142.5萬元、1000萬元、92.2萬元、440萬元、160萬元、23萬元、5.733萬元、400萬元、75.6萬元、1.8萬元、16萬元、17.5萬元。
結合雙方舉證及庭審情況,本委認為,關於第一項交易,申請人稱與客戶陳**達成金額為142.5萬元的口罩銷售訂單,由陳*傑轉賬給公司私戶顏**。經核實,陳*傑共轉賬95萬元給顏**,而顏**是被申請人口罩物資的第三方居間人,因此第一項交易實際數額為95萬元,根據獎勵政策,對應的銷售獎勵為10000元。
關於第二項至第五項交易,申請人稱與客戶杭州**科技有限公司達成金額為1000萬元、92.2萬元、440萬元、160萬元的口罩銷售訂單,該客戶由申請人與廣州分公司負責人趙**共同負責,提成計算一半。申請人提供了對應的轉賬記錄予以證明,經本委核查,轉賬記錄的時間、數額與申請人的主張相吻合,被申請人也確認轉賬記錄的真實性,雖然被申請人主張訂單數量與實際情況存在出入,訂單數量與金額應當以合同為準,而實際上,被申請人並未舉證予以證明,因此,本委采信申請人的主張,根據獎勵政策,第二項至第五項交易對應的銷售獎勵為50000、10000、30000、20000元,而根據雙方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證據,第二項至第五項交易由申請人與廣州分公司負責人趙**共同負責,經折算後,申請人對應可獲得的銷售獎勵分別為25000、5000、15000、10000元。
關於第六項交易,申請人稱與客戶D**達成金額為23萬元的口罩銷售訂單,被申請人確認,但其主張訂單數量與實際情況存在出入,訂單數量與金額應當以合同為準。經核實,申請人提供的轉賬記錄金額顯示為22萬元,故本委認定該項交易實際交易金額為22萬元,根據獎勵政策,對應的銷售獎勵為3000元。
關於第七項交易,申請人稱與客戶安保**公司達成金額為5.733萬元的口罩銷售訂單,該客戶由申請人與廣州分公司負責人趙**共同負責,提成計算一半。被申請人確認,但其主張訂單數量與實際情況存在出入,訂單數量與金額應當以合同為準,而實際上,被申請人並未舉證予以證明,因此,本委采信申請人的主張,根據獎勵政策,第七項交易經折算後對應的銷售獎勵為500元。
關於第八項交易,申請人稱與客戶杭州**出口有限公司達成金額為400萬元的口罩銷售訂單,但被申請人主張該客戶並非由申請人開發、維護。申請人提供了對應的購銷合同、轉賬記錄及被申請人確認收款記錄予以證明,經本委核查,轉賬記錄的時間、數額與申請人的主張相吻合,被申請人也確認了購銷合同、轉賬記錄及被申請人確認收款記錄的真實性,因此,本委采信申請人的主張,根據獎勵政策,第八項交易對應的銷售獎勵為30000元。
關於第九項交易,申請人稱與客戶趙**達成金額為75.6萬元的口罩銷售訂單,該客戶由申請人與許**共同負責,提成計算一半。被申請人主張趙**是廣州分公司負責人趙**的哥哥,並不是申請人的客戶。申請人提供了確認單予以證明,根據確認單所記載的內容:“您是聯係我司許**購買口罩”,申請人提供的證據並不足以證明該客戶由其服務。因此,關於申請人所主張的第九項交易,本委不予認可。
關於第十項交易,申請人稱與客戶深圳**公司達成金額為1.8萬元的口罩銷售訂單,該客戶由申請人與趙**共同負責,提成計算一半。申請人提供了對應的購銷合同、轉賬記錄及被申請人確認收款記錄予以證明,經本委核查,轉賬記錄的時間、數額與申請人的主張相吻合,被申請人也確認了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本委采信申請人的主張,根據獎勵政策,經折算後,第十項交易對應的銷售獎勵為500元。
關於第十一項交易,申請人稱與客戶福建**公司達成金額為16萬元的口罩銷售訂單。申請人提供了對應的購銷合同、轉賬記錄及被申請人確認收款記錄予以證明,被申請人確認了上述證據的真實性,因此,本委采信申請人的主張,根據獎勵政策,第十一項交易對應的銷售獎勵為3000元。
關於第十二項交易,申請人稱與客戶A**達成金額為17.5萬元的口罩銷售訂單,該客戶由申請人與李**共同負責,提成計算一半。經查明,該交易發生在2020年7月,已經超過獎勵政策的適用時間,故本委不予支持。
綜合上述,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提成共計102000元(10000元+25000元+5000元+15000元+10000元+3000元+500元+30000元+500元+3000元),關於申請人主張的利息部分,不屬於勞動仲裁處理範圍,故本委不予調處。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五十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十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提成102000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不執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七月七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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