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394號
申請人:尹斯春,男,******,住址:重慶市******。
委托代理人:陳誌傑,男,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京信通信技術(廣州)有限公司,住所: 廣州經濟技術開發區金碧路6號。
法定代表人: 張躍軍,職務:董事長。
委托代理人:鄧亞鬆,男,係該公司員工。
委托代理人:吳小瓊,女,係該公司員工。
案由:確認勞動關係、勞動報酬爭議。
申請人尹斯春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京信通信技術(廣州)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尹斯春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誌傑、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鄧亞鬆、吳小瓊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13年11月23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補償2013年11月23日至2021年4月26日的勞動工資共72000元;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經濟補償共90000元。申請人當庭撤回第三項仲裁請求,並明確第一項仲裁請求的期間為2013年11月21日至2021年4月26日,變更第二項仲裁請求為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共32個月的工資差額64000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13年11月21日。
二、工作崗位:入職時工作崗位是生產技工。
三、工資標準:被申請人對申請人的工資采用兩種計算方式,一種是固定工資模式,一種是計件工資模式,被申請人在比較兩者工資數額後按照比較高的工資數額向申請人發放工資。
四、勞動合同: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最近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12月1日至2022年11月30日。
五、申請仲裁日期:2021年4月26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2013年11月21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
由於雙方一致確認入職時間為2013年11月21日,且被申請人確認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一直存續,故本委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13年11月21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關於工資差額的問題。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無正當理由隨意調整申請人的崗位,導致申請人的工資降低,以申請人2018年7月、8月的工資減去2020年7月、8月的工資差額是4000元,以此推論出從2018年7月、8月後每個月的工資平均降低2000元,從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共32個月,核算出工資差額為64000元。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以2018年8月的工資為基數計算被申請人每月應補發2000元工資的說法毫無事實和法律依據,被申請人依據實施方案調整申請人的崗位已經經過本人同意確認,調崗結果均已經向員工公示,被申請人不存在違法調整申請人崗位的情況。
本委認為,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我的信息》顯示,申請人於2018年5月1日至2018年7月31日期間任職組長崗位。2018年7月25日,《關於構建天饋交付中心基層管理者“儲備池”的實施方案》發布並生效,該方案第四點第(三)項規定: “在完成管理盤點、技能測試、結構化麵談和360評價反饋等評估後,全部參與勝任力測評的基層管理人員根據評估分數高低,分類進入交付中心主管、班組長資源儲備池……”第四點第(四)項第4小點規定:“組長/副組長未能在組長/副組長崗位上崗的,進入“組長備用池”,在技術員或一線員工崗位上任職,享受對應級別薪酬待遇;如重新上崗組長級崗位,則享受組長級薪酬待遇。”申請人簽字確認已閱讀並理解上述方案的全部內容。隨後,被申請人根據2018年8月1日生效的《關於構建天饋交付中心基層管理者“儲備池”的結果公示》將申請人從組長職務調整至維修技術員職務,申請人進入組長“儲備池”備用。被申請人2019年4月1日發送主題為“(請人力協助發文)近日部門員工的調動說明”的電子郵件,該電子郵件內容顯示,被申請人從組長儲備池中調任包含申請人在內的6名員工為正式組長,雖然申請人不予認可該郵件的真實性,但該證據與申請人確認真實性的《尹斯春2018年7月至今崗位及薪酬記錄》相互印證,故本委認定申請人從2019年4月1日起擔任組長職務。2019年8月23日,被申請人通過電子郵箱發出《關於天饋交付中心2019年度基層管理者能力評估的結果公示》(【2019】天饋交付第009號)電子郵件,該評估結果顯示申請人職務被評定為組長,申請人確認了該封郵件的真實性。而後,根據《我的信息》顯示,因單位內部調動,申請人2020年10月1日起任職崗位是三級生產操作員,對應《尹斯春2018年7月至今崗位及薪酬記錄》的崗位是技工。申請人在職期間經曆多次崗位變動,但結合被申請人提供的《尹斯春2018年7月至今崗位及薪酬記錄》顯示,申請人在2018年7月、8月之後的工資數額一直呈現上下浮動的狀態,並未見有明顯的降低,故本委認為申請人以2018年7月、8月的工資減去2020年7月、8月的工資,從而推論出2018年9月至2021年4月期間的工資平均降低2000元的主張缺乏事實依據和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五十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13年11月21日至2021年4月26日期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不執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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