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747號
申請人:陳燕玲,女,******,住址:廣東省電白縣******。
委托代理人:陳誌傑,男,係廣東經綸君厚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東京邦達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鳳凰三橫路89號。
法定代表人:毛衛娜,職務: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蘇浩文慧,女,係該公司員工。
案由:經濟補償等。
申請人陳燕玲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廣東京邦達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燕玲及其委托代理人陳誌傑、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蘇浩文慧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請求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21年8月21日解除勞動關係;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23664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19年8月2日。
二、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情況: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期限為2019年8月2日至2022年12月31日。
三、調動情況:申請人2021年7月16日提出異動申請到廣州龍溪營業部工作。
四、申請勞動仲裁時間:2021年8月16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解除勞動關係原因及時間的問題。申請人主張2021年8月18日申請人以被申請人調崗降薪為由提出被迫離職,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是2021年8月21日。被申請人主張因申請人曠工嚴重違反規章製度,雙方勞動關係在2021年9月3日解除。本委認為,申請人提供了其與“京東陳**”的微信聊天記錄,雖然被申請人否認該聊天記錄的真實性,但結合被申請人提供的《催告函》中載明的聯係人為“陳**”,並且申請人在2021年8月16日已經申請勞動仲裁,被申請人已經在2021年9月2日簽收申請人的勞動仲裁材料,可見申請人有提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明確意思表示,並且已經告知被申請人,故本委認定在本案中是申請人以被申請人調崗降薪為由提出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解除勞動關係時間為2021年8月21日。
關於經濟補償的問題。申請人主張2021年8月12日被申請人要求申請人轉崗到珠光營業部,轉崗後的工資待遇明顯減少,因此提出被迫離職並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同意到廣州龍溪營業部上班,但從未讓申請人到珠光營業部工作,申請人也沒有提交證據證明調崗後工資會降低。本委認為,首先,由於申請人確認其在2021年7月16日提出異動申請到廣州龍溪營業部工作,申請人調動到廣州龍溪營業部工作屬於雙方協商一致的結果。其次,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催告函》顯示,被申請人明確申請人調動後的工作地點是廣州龍溪營業部,並不涉及珠光營業部,申請人所稱並無證據予以證明,故本委不予采信。最後,關於申請人稱工資待遇明顯降低的情況,被申請人在《催告函》明確告知申請人調動到廣州龍溪營業部後薪酬待遇保持不變,由於申請人調崗後並未到崗工作,申請人提供的銀行流水並不能客觀反映調崗後工資待遇水平,故關於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的主張,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五十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確認申請人與被申請人於2021年8月21日解除勞動關係;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不執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十二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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