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3751號
申請人:何成聲,男,******,住址:廣東省湛江市******。
委托代理人:劉海玉,女,係廣東金山石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東京邦達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鳳凰三橫路89號。
法定代表人:毛衛娜,職務:執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蘇浩文慧,女,係該公司員工。
案由:加班工資、經濟補償、未休年休假工資等。
申請人何成聲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廣東京邦達供應鏈科技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何成聲及其委托代理人劉海玉、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蘇浩文慧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9月1日至2021年3月23日的加班工資差額72039.83元;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3月24日至2021年7月14日加班工資差額25079.79元;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22560.65元;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3日未休年假工資1837.49元;五、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損失1890元;六、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求職補貼2256.06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20年8月11日。
二、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情況: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勞動合同期限為2020年8月1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三、運作主管崗位的工作內容是快遞站的部門主管,主要負責數據運營和工作安排,還有快遞站的日常運營。商家服務崗位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社區服務管理全程跟蹤及京東倉庫貨物管理、車隊管理、人員安排、異常處理、商家維護等。
四、解除勞動關係時間:2021年8月13日。
五、未休年休假工資的計算基數:6660.91元/月。
六、申請勞動仲裁時間:2021年8月13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加班工資的問題。申請人主張申請人的實際崗位是運作主管,不屬於被申請人申請不定時工作製的崗位範圍內,被申請人自申請人入職以來安排申請人延時加班、周六日均需要正常出勤,但被申請人並未支付加班工資,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加班工資的違法行為。被申請人主張,雙方勞動合同約定工作時間適用不定時工作製,申請人主張加班工資沒有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認為,首先,關於工作時間,雙方簽訂的書麵勞動合同第四條“工作時間和休息休假”約定:“乙方工時製度為不定時工時製度。在確保完成甲方工作任務的前提下,乙方可以按照規定安排工作和休息時間”,由此可見,雙方明確約定申請人的工作時間適用不定時工作製。其次,關於工作崗位,雙方均確認申請人入職時的工作崗位是運作主管,工作內容是快遞站的部門主管,主要負責數據運營和工作安排,還有快遞站的日常運營。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行政許可決定書》(穗埔人社工時決[2020]**號)附件《企業實施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申請表》顯示,被申請人2020年3月1日至2021年2月28日實施不定時工作製的工作崗位包括配送快遞人員、配送管理人員和配送快遞管理人員,配送快遞人員在企業承擔客戶訂單貨物配送、攬收工作職責,配送管理人員、配送快遞管理人員等作為配送快遞及訂單操作體係的管理及輔助崗位,工作職責是為配送快遞及客戶訂單操作體係創造良好的運營環境、確保運營管理目標的實現。由此可見,申請人運作主管的工作內容與被申請人配送管理人員、配送快遞管理人員的工作職責是一致的,申請人的工作崗位並未超出被申請人適用不定時工作製的工作崗位。此外,雙方均確認申請人經曆崗位調動,調整後的工作崗位是商家服務崗,商家服務崗的工作內容是負責社區服務管理全程跟蹤及京東倉庫貨物管理、車隊管理、人員安排、異常處理、商家維護等。根據被申請人提供的《實行不定時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行政許可決定書》(穗埔人社工時決[2021]**號)附件《企業實施不定時工作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申請表》顯示,被申請人2021年3月1日至2022年2月28日實施不定時工作製的工作崗位包括營銷崗,營銷崗承擔業務開發、渠道拓展、挖掘潛在客戶、客情維護等職責。由此可見,商家服務崗的工作內容與營銷崗的工作內容是吻合的,申請人調整後的工作崗位亦未超出被申請人適用不定時工作製的崗位範圍。綜合上述,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在勞動關係的履行中已經明確約定適用不定時工作製,並且申請人在職期間的工作崗位均可以適用不定時工作製。由於實行不定時工時製的勞動者,不執行加班工資的規定,關於申請人加班工資的主張,本委不予支持。
關於經濟補償的問題。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沒有支付加班工資、沒有按時支付工資以及要求申請人每天上班導致申請人沒有獲得正常的休息時間,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因此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和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是因個人原因提出解除勞動關係,被申請人無需支付經濟補償。本委認為,經查明,申請人2021年8月6日填寫的《員工離職申請表》“請敘述離職原因”一欄明確記載申請人填寫的離職原因是“錢少事多,再會!”,申請人確認該表的真實性,由此可見,申請人當時並沒有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意思表示,屬於申請人因個人原因提出辭職。雖然申請人在此之後向被申請人郵寄《員工解除勞動合同通知書》,明確提出被迫解除勞動關係的主張,但是同一勞動關係不可能被解除兩次,故本委認為申請人主張被迫解除勞動合同而要求被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缺乏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關於未休年休假工資的問題。申請人主張享有5天年休假,已經休了2天,剩餘3天未休年休假。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應享受年休假天數為3天,已休2天,剩餘1天未休年休假。本委認為,根據申請人提供的收入納稅明細查詢,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前已經累計工作滿1年,因此符合每年享受5天年休假的條件。申請人2020年8月11日入職被申請人處,2021年8月13日與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經核算,申請人2020年及2021年分別可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為1天和3天。由於雙方一致確認申請人已休2天年休假,申請人剩餘年休假天數為2天,因此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3日未休年休假工資1224.99元(6660.91元/月÷21.75天/月×2天×200%)。
關於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損失和求職補貼的問題。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如實為申請人出具離職證明,導致申請人無法正常享受失業保險待遇,被申請人應當承擔賠償責任。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是個人原因提出離職,不屬於可享受失業保險、領取求職補貼的情形。本委認為,由於申請人是個人原因提出辭職,不符合《廣東省失業保險條例》第十六條規定的“非因本人意願中斷就業”的情形,不符合領取失業保險待遇的條件,故關於申請人無法領取失業保險金的損失和求職補貼的主張,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三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8月11日至2021年8月13日未休年休假工資1224.99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勞動者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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