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539號
申請人:李梅,女,******,住址:廣東省普寧市******。
委托代理人:任懿飛,女,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宇佳,女,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三泰商貿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黃埔大道東856號(A-2)2801室。
法定代表人:鄭興。
案由: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
申請人李梅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廣州三泰商貿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李梅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懿飛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6月1日至2021年10月1日的工資25468.86元;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8000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21年1月1日。
二、工作崗位:采購助理。
三、工資標準:工資不固定,根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計算工資。
四、勞動合同: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最近一份勞動合同期限為2021年1月1日至2023年10月30日。
五、勞動合同解除時間:2021年10月1日。
六、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根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的《離職證明》,被申請人因經營不善,單方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
七、申請勞動仲裁時間:2021年10月12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被申請人是否拖欠工資的問題。申請人主張,自2021年6月起,被申請人未足額發放申請人的工資,2021年6月至8月未發放的工資分別為4798.74元、7368.62元和7301.05元,2021年9月的工資按照在職期間的工資標準進行估算,為8000元,故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拖欠工資共計25468.68元。本委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減少勞動報酬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現被申請人未能舉證證明已足額發放工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結合申請人提交的銀行流水及工資條,本委認定被申請人拖欠工資的事實存在。對於2021年6月至8月的工資,本委認定未發放的實發工資分別為4798.74元、7368.62元和7301.05元。對於2021年9月的工資,按照2021年1月至2021年8月實發工資的平均數額計算,本委認定該月工資為7135.96元[(5878.88+7059.37+7369.76+7369.77+ 7441.06+7298.74+7368.62+7301.5)/8],因此,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6月至9月的工資合計為26603.77元(4798.74+ 7368.62+7301.05+7135.96)。現申請人僅主張25468.86元,屬於對其權利的處分,故申請人關於支付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的工資25468.86元的請求,本委予以支持。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問題。本委認為,今年7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針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減負減壓政策《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被申請人受此影響係社會大眾廣泛知曉的事實,故被申請人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由於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21年10月1日,2021年1月至8月的平均應發工資為8743.48元(5878.88+7059.37+7369.76+7369.77+7441.06+7298.74+7368.62+7301.5+210×8+1397.52×8)/8),故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的經濟補償為8743.48元(8743.48元/月×1年)。現申請人主張經濟補償8000元,屬於申請人對其權利的處分,故本委對於申請人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8000元的請求予以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6月至2021年9月工資25468.86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8000元。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不執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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