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539號
申請人:王衛東,男,******,住址:廣州市******。
委托代理人:任懿飛,女,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陳宇佳,女,廣東經綸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三泰商貿服務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黃埔大道東856號(A-2)2801室。
法定代表人:鄭興。
案由:勞動報酬、經濟補償等。
申請人王衛東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廣州三泰商貿服務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王衛東及其委托代理人任懿飛到庭參加仲裁庭審,被申請人未到庭。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6月未發工資9857.17元;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7月未發工資12991.81元;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8月未發工資17494.28元;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9月未發工資16666.67元;五、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16666.67元和代通知金16666.67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21年1月1日。
二、工作崗位:行政崗位。
三、工資標準:工資不固定,根據工作任務完成情況計算工資,具體的計算方式為每增加一個供應商就增加500元+培訓新員工一次800元+行政管理1000元/月+校區管理費240元*50個
四、勞動合同解除時間:2021年10月1日。
五、解除勞動合同情況:根據被申請人向申請人出具的《離職證明》,被申請人因經營不善,單方解除與申請人的勞動合同。
六、申請勞動仲裁時間:2021年10月12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本案是否存在拖欠工資的問題。申請人主張,自2021年6月起,被申請人未足額發放申請人的工資,2021年6月至9月未發放的工資分別為9851.17元、12991.81元、17494.28元和16666.67元。本委認為,因用人單位作出的減少勞動報酬而發生的勞動爭議,用人單位負舉證責任。現被申請人未能舉證證明已足額發放工資,應當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結合申請人提交的銀行流水及工資條,本委認定被申請人拖欠工資的事實存在。故對於申請人關於支付2021年6月工資9851.17元、2021年7月工資12991.81元、2021年8月工資17494.28元、2021年9月工資16666.67元的請求,本委予以支持。
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的問題。本委認為,今年7月24日,中共中央辦公廳、國務院辦公廳印發針對義務教育階段學生的減負減壓政策《關於進一步減輕義務教育階段學生作業負擔和校外培訓負擔的意見》,被申請人受此影響係社會大眾廣泛知曉的事實,故被申請人因勞動合同訂立時所依據的客觀經濟情況發生重大變化,致使勞動合同無法履行而與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的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由於被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的時間為2021年10月1日,2021年1月至9月的平均工資為15166.83元(6529.75+13359.52+12632.01+12826.02+12394.02+12357.17+14991.81+17494.28+16676.67+965.58×9+950×9)/9),故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經濟補償15166.83元(15166.83元/月×1年)。
關於代通知金的問題,如用人單位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解除勞動合同的,需要提前一個月通知或額外支付一個月的工資作為代通知金,代通知金的支付標準按照上一個月即2021年9月的工資標準確定,即16666.67元。由於被申請人並未舉證證明已提前一個月通知申請人解除勞動合同,故對於申請人關於代通知金16666.67元的請求,本委予以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四十條、第四十六條、第四十七條、《勞動合同法實施條例》第二十條、《最高人民法院關於審理勞動爭議案件適用法律問題的解釋(一)》第四十四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6月工資9851.17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7月工資12991.81元;
三、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8月工資17494.28元;
四、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9月工資16666.67元;
五、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解除勞動關係的經濟補償15166.83元和代通知金16666.67元。
本仲裁裁決為非終局裁決。當事人如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不執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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