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813號
申請人:周誌堅,男,******,住址:湖南省耒陽市******。
委托代理人:曾亮珍,女,係廣東高義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速鵬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上堂村荔苑大街一巷2號。
法定代表人:淩奕鵬,職務: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黃宇威,男,係該公司員工。
案由:工資、高溫補貼等。
申請人周誌堅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廣州速鵬物流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周誌堅及其委托代理人曾亮珍、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黃宇威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間工資7500元;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高溫補貼400元。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21年9月27日。
二、勞動合同:沒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
三、社會保險情況:被申請人沒有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
四、申請人實際工作時間: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9月30日。
五、申請仲裁日期:2021年11月4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雙方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
申請人主張,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處擔任司機兼送貨員,在職期間服從被申請人安排和管理。被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試工完畢後才會予以正式錄用和簽訂勞動合同,申請人處於試工期,並未簽訂勞動合同,不是被申請人的正式員工。本委認為,雖然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並未簽訂書麵勞動合同,但是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申請人入職被申請人處從事送餐工作,申請人在職期間均由被申請人進行用工管理和安排,基於上述特征,且被申請人關於“試工期”的主張於法無據,本委不予采納並認定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存在勞動關係。
二、關於解除勞動關係時間及原因的問題。
申請人主張,解除時間是2021年10月25日,解除原因是被申請人通知申請人不用來上班了,被申請人的行為屬於違法解除勞動關係。被申請人主張,解除時間是2021年10月8日,解除原因是申請人不願意繼續工作,申請人單方解除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本委認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規定:“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在本案中,申請人提供微信聊天記錄證明被申請人於2021年10月25日通知申請人“你不用來了”,而關於被申請人的主張,被申請人並無提供證據予以證明,故本委采信申請人的主張,認定雙方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是2021年10月25日,解除原因是被申請人單方解除勞動關係。
三、關於工資的問題。
申請人主張,雙方約定每月工資為7500元+車貼(實報實銷),被申請人支付的400元屬於車補,不是報酬,被申請人還應當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9月25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間工資7500元。被申請人主張,申請人處於試工期間,實際上班時間僅有四天,被申請人也為此支付了申請人四天的薪資400元,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一個月的薪資不合理。本委認為,根據申請人提供的微信聊天記錄,申請人所在的崗位工資標準約定為7500元/月。被申請人於2021年10月7日通知申請人因疫情關係,團餐公司暫停營業,內部整頓,暫時不需要進行送餐。直至雙方勞動關係解除之時,申請人亦未恢複正常的送餐工作。被申請人於2021年10月25日通過微信轉賬的方式向申請人支付400元。由於是被申請人單方通知申請人待崗,並且雙方並未對申請人待崗時的工資標準另行作出約定,被申請人應當按照申請人待崗前工資標準7500元/月向申請人支付工資,而關於被申請人支付的400元的性質,申請人並未提供證據證明雙方約定的每月工資標準為7500元+車貼,故該筆費用應當認定為是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的勞動報酬,核算被申請人應當向申請人支付的工資數額時應予以扣減。綜合上述,結合申請人的入職時間以及解除勞動關係的時間,被申請人還應當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25日工資5462.07元(7500元/月÷21.75天/月×4天+7500元/月÷21.75天/月×13天-400元)。
四、關於高溫補貼的問題。
由於被申請人在庭審中表示同意向申請人支付高溫補貼,本委予以支持,被申請人應向申請人支付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高溫補貼400元。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9月27日至2021年10月25日期間工資5462.07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9月至2021年10月高溫補貼400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二、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信息僅供查詢人參考,內容以送達雙方當事人的正式文本為準。
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任何個人或組織不得用於牟取利益或作為證據使用,擅自使用本網站裁決書信息給當事人造成損害的,由使用人承擔由此產生的法律責任。
四、未經許可,任何商業性網站不得轉載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



粵公網安備 440112020000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