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4440號
申請人:胡二林,男,******,住址:河南省漯河市******。
委托代理人:黃豔,女,係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律師;胡麗萍,女,係廣東南國德賽律師事務所實習人員。
被申請人:廣東善禦建築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伴綠路6號101房。
法定代表人:丁克勝。
委托代理人:劉源,女,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黃小東,女,係北京市盈科(廣州)律師事務所律師。
案由:確認勞動關係、雙倍工資差額、補償金等。
申請人胡二林就上述案由訴被申請人廣東善禦建築工程有限公司勞動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黃豔及胡麗萍、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黃小東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請求確認申請人和被申請人於2020年7月24日至2021年9月30日存在勞動關係;二、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122669.8元;三、請求裁決被申請人向申請人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11151.8元;四、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向申請人支付停留薪期間工資133821.6元;五、請求裁決被申請人支向申請人支付醫療費16314.31元、住院夥食補助費1050元、護理費1920.53元、交通費711元、營養費2000元,並當庭撤回第四、五項仲裁請求。
本案相關情況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申請勞動仲裁時間:2021年9月23日。
雙方有爭議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關於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是否存在勞動關係的問題。首先,本案並無證據證明申請人是由被申請人招用,也無證據證明雙方曾就勞動條件進行協商、就建立勞動關係達成合意。其次,本案並無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曾對申請人進行用工管理。關於申請人提供的轉賬記錄,申請人主張其報酬是由董*名代為支付,且被申請人的員工丁**曾向申請人支付工傷賠償金,被申請人對此不予確認,且當前並無證據證明被申請人曾委托前述人員向申請人發放報酬,故本委不予認可。關於申請人提交的證人證言,由於證人胡**的證人證言無法與其出庭作證的庭審陳述相映證,且證人董*名、董*波未出庭作證,本委不予采納。按照被申請人的自認,被申請人將塗料工程違法轉包給不具有相應資質的個人,再由個人對申請人進行用工管理,由於個人不具有用工主體資格,被申請人應當對申請人承擔用工主體責任,但用工主體責任並不必然導致勞動關係的成立。綜上,申請人提供的證據無法相互印證形成證據鏈,不足以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之間建立勞動關係的合意,且接受被申請人的管理、從事被申請人安排的有報酬的勞動,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因此,對於申請人確認勞動關係的主張,本委不予支持。
關於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及經濟補償的問題。如前所述,由於本案並無證據證明申請人與被申請人存在勞動關係,對於申請人未簽訂勞動合同的二倍工資及經濟補償的主張,並無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勞動合同法》第二條、《勞動和社會保障部關於確立勞動關係有關事項的通知》第一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第四十七條之規定,裁決如下:
駁回申請人的全部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勞動者不服本裁決,可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九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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