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851號
申請人:黃華元,男,******,住址:廣東省懷集縣******。
被申請人:廣州源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蘿崗區觀虹路10號1004房。
法定代表人:楊立平,係被申請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姣,女,係被申請人員工。
案由: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等爭議。
申請人黃華元訴廣州源典科技有限公司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等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黃華元及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孟祥姣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4月被克扣的工資3231.9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5月被克扣的工資6300元;三、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金5250元;四、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21000元;五、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6月1日至3日工資2800元、2021年3.5天年假工資3266.67元。
本案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2020年11月2日入職被申請人處,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20年11月2日至2023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2020年11月2日至2021年2月1日,試用期工資包括基本工資5000元/月、崗位工資7000元/月、保密工資800元、其他補貼1900元、績效獎金2100元/月,合計16800元,轉正工資包括基本工資5000元/月、崗位工資7000元/月、保密工資800元、其他補貼1900元、績效獎金6300元/月(績效獎金需要進行KPI考核),合計21000元。
二、申請人任職生產經理一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放工資條,工資條中的工資構成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工資結構一致,並列有“績效考核”一項,該項目中記載了“績效是否影響獎金”“考核分數”“實發考核工資”。
四、2021年6月1日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單方克扣工資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辭職,雙方於2021年6月3日解除勞動合同。
五、被申請人《員工手冊》(2020版)中規定,每月5號前各部門應提交考核成績給人事行政部,部門經理負責考核部門員工,並給出考核成績,員工對於當月考核成績有異議,應在限定時間內向人事部提出申訴,由人事部組織考核人與被考核人進行績效麵談,績效考核滿分100分,績效分數>80為優良,當月績效獎金所得=績效獎金+(績效分數-80)/20×績效獎金;80≥績效分數≥70為稱職,當月績效獎金全額發放;70>績效分數>60為基本稱職,當月績效獎金所得=績效獎金-(70-績效分數)/10×績效獎金;60≥績效分數為不稱職,當月無績效獎金。
六、被申請人每月均對申請人進行月度績效考核,申請人的考核人為楊*平,考核內容包括1.員工基本能力(43%),著重考核較強的客戶溝通和解決方案編寫能力、熟練掌握需求原型設計、有較強的文檔編寫能力、有較強的責任心、主動了解產品新版本規劃的切入點;2、工作價值(45%),著重考核工作中按時按質及時交付的能力、整體工作態度及責任心是否認真負責高效、對其他團隊的支撐能力是否足夠;3.考勤指標(5%),考核是否遵守公司考勤製度、是否違反公司製度,存在任何早退、曠工情況的此項打0分,事假每1天扣2分,其他各類假別(調休年假除外)每1天扣1分,按比例核算,9時-9時30分到公司每8次扣1分,按比例核算;4.創新貢獻指標(7%),根據是否對公司產品設計及架構設計調整有創新之處、是否通過自己的工作流程設計為公司質量管控能力的提升,由直屬領導確定;5.歸零項及減分項,包括工作上由於缺乏負責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或崗位工作定義、部門負責開發項目出現技術文檔編製工作或者代碼管理缺乏責任心致使代碼可讀性差、刑事案件等、版本開發進度遲滯等。
七、申請人2021年4月績效考核分數為64.87分,當月績效獎金為3068.1元;申請人2021年5月績效考核分數為59.37分,當月績效獎金為0元。
八、申請人於2021年6月2日向本委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2021年4月、5月績效獎金問題。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對其的績效考核存在主觀性,其2021年4月、5月績效獎金應按6300元/月全額發放。被申請人主張已按照申請人2021年4月績效考核分數支付了績效獎金,申請人2021年5月績效考核分數不及格,沒有績效獎金。
本委認為,申請人2021年4月的考核情況如下:1.員工基本能力得分32分,文檔能力和對產品數據及應用場景兩方麵理解都不足,需要盡快加強改善,否則不能承擔售前交流工作,並且導致工作效率不能令人滿意;2.工作價值得分30.5分,交付進度和質量均不滿意,對產品場景和應用的理解能力薄弱,不會主動和上級溝通設計思路和設計理念,群策群力,導致設計不能令人滿意,出品時間和返工率均不好,目前不足以承擔獨立設計,能力薄弱;3.考勤指標得分2.37分,總分64.87分。申請人2021年5月的績效考核情況如下:1.員工基本能力得分30分,業務場景理解不足,日常不重視理解現場日報及客戶故障場景積累,導致設計思路不清晰;2.工作價值得分25分,交付差,自己需要反思和應該想辦法提升工作效率和設計質量;3.考勤指標得分4.37分,總分59.37分。申請人2021年4月、5月的工作周報顯示,其工作存在業務不熟悉、完成情況滯後、未完成計劃工作的情況;2021年4月6日、4月12日、5月8日、5月10日、5月17日、5月24日、5月31日,被申請人總經理在與申請人的電子郵件溝通中,也多次就申請人工作效率低、工作交付情況差、在工作周報中將未完成的工作標注為完成等問題進行溝通;2021年4月2日、4月30日、5月17日,被申請人總經理與申請人通過微信就申請人不及時向領導和同事反饋溝通客戶需求、工作效率低等問題進行溝通;申請人2021年4月有17次9點之後打卡上班,2021年5月有5次9點之後打卡上班,存在多次遲到情況,因此,被申請人依據績效考核標準並結合申請人的上述工作表現,給申請人打出2021年4月績效考核64.87分、2021年5月績效考核59.37分並無不當。依據《員工手冊》的規定,申請人2021年4月的績效獎金所得=6300元-(70-64.87)/10×6300元=3068.1元,2021年5月無績效獎金。被申請人已支付申請人2021年4月績效獎金3068.1元,不存在未足額支付績效獎金的情形,申請人第一項、第二項仲裁請求缺乏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二、關於申請人2021年年假問題。申請人主張根據其社保記錄,其工作滿十年,2021年可享受10天年假,要求3.5天的年假工資。被申請人主張在2021年初,申請人工齡尚未達到10年,申請人尚有3小時未休年假。雙方確認申請人2021年5月休了4.5小時年假,6月休了7.5小時年假。經查,2021年6月起,申請人社會保險累計繳費滿120個月,即10年。
本委認為,依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三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十二條的規定,2021年6月1日起申請人累計工作才滿10年,故2021年1月至2021年5月期間申請人可享受的年假為2天(<151天÷365天>×5天),2021年6月1日至6月3日可享受的年假為0.1天(<3天÷365天>×10天),因折算後不足1整天,申請人2021年6月1日至6月3日不享受年休假。申請人2021年已休年假12小時,尚有4小時未休年假,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申請人2021年前的月平均工資為16800元,被申請人應支付申請人2021年未休年假工資772.41元(16800元÷21.75天÷8小時×4小時×200%),本委對申請人關於年假工資的仲裁請求予以部分支持,具體金額以本委裁定為準。
三、關於申請人2021年6月1日至6月3日工資問題。被申請人已支付申請人2021年6月工資2004.55元,申請人主張未足額支付。
《勞動合同》中約定申請人轉正工資包括基本工資5000元/月、崗位工資7000元/月、保密工資800元、其他補貼1900元、績效獎金6300元/月(績效獎金需要進行KPI考核),因申請人於2021年6月3日離職,未進行當月績效考核,故其當月無績效獎金,其2021年6月1日至6月3日期間工資應為2027.59元(14700元÷21.75天×3天),被申請人已支付申請人2021年6月工資2004.55元,尚需支付申請人工資差額23.04元,本委對申請人關於2021年6月1日至6月3日工資的仲裁請求予以部分支持,具體金額以本委裁定為準。
四、關於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問題。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未足額支付其績效獎金,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三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本委認為,《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已廢止,故申請人第三項仲裁請求沒有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五、關於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問題。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已足額支付申請人績效獎金,且申請人2021年6月1日提出解除勞動合同時,尚未到結算其2021年6月工資及年假工資的時間,被申請人並不存在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的情形,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缺乏事實和法律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國務院令第514號)第三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十條、第十一條、第十二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未休年假工資772.41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6月工資差額23.04元;
三、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勞動者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不執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一、依據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公開處理的原則,本網站公布的裁決書由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院發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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