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2852號
申請人:陳小玲,女,******,住址:廣州市******。
被申請人:廣州源典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蘿崗區觀虹路10號1004房。
法定代表人:楊立平,係被申請人總經理。
委托代理人:孟祥姣,女,係被申請人員工。
案由: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等爭議。
申請人陳小玲訴廣州源典科技有限公司工資、解除勞動合同等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陳小玲及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孟祥姣到庭參加仲裁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0月被克扣的工資1227.27元、2020年11月被克扣的工資128.57元;二、裁決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5月被克扣的工資1567.8元;三、裁決被申請人支付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金2250元;四、裁決被申請人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18000元;五、裁決被申請人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
本案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申請人2019年8月26日入職被申請人處,雙方簽訂了期限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的勞動合同,合同約定試用期自2019年8月26日至2019年11月25日,試用期工資包括基本工資2800元/月、崗位工資2300元/月、保密工資400元、其他補貼800元、績效獎金900元/月,合計7200元,轉正工資包括基本工資2800元/月、崗位工資2300元/月、保密工資400元、其他補貼800元、績效獎金2700元/月(績效獎金需要進行KPI考核),合計9000元。
二、申請人任職財務主管一職。
三、被申請人向申請人發放工資條,工資條中的工資構成與雙方簽訂的勞動合同中的工資結構一致,並列有“績效考核”一項,該項目中記載了“績效是否影響獎金”“考核分數”“實發考核工資”。
四、2021年6月1日申請人以被申請人未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單方克扣工資為由向被申請人提出辭職,雙方於2021年6月10日解除勞動合同。
五、被申請人《員工手冊》(2020版)中規定,每月5號前各部門應提交考核成績給人事行政部,部門經理負責考核部門員工,並給出考核成績,員工對於當月考核成績有異議,應在限定時間內向人事部提出申訴,由人事部組織考核人與被考核人進行績效麵談,績效考核滿分100分,績效分數>80為優良,當月績效獎金所得=績效獎金+(績效分數-80)/20×績效獎金;80≥績效分數≥70為稱職,當月績效獎金全額發放;70>績效分數>60為基本稱職,當月績效獎金所得=績效獎金-(70-績效分數)/10×績效獎金;60≥績效分數為不稱職,當月無績效獎金。
六、被申請人每月均對申請人進行月度績效考核,申請人的考核人為楊*平,考核標準為1.員工基本能力(40%),(1)能保質保量完成工作任務:是否對公司事務能夠以身作則帶領部門積極主動負責,樹立良好的工作風氣,部門工作是否符合公司發展要求(0-12分)(2)能正確理解上級安排的工作,在執行過程中能主動調動各方資源以達成目標(0-5分)(3)能準確地表達出自己的看法,在工作中善於溝通並保持良好的人際關係(0-5分)(4)對承擔的工作熟練掌握,並能成功完成每項工作(0-6分)(5)工作認真、細致,考慮問題深入(6)能認知工作上的失誤及有糾正失誤的心態,是否具備團隊合作精神(0-6分);2、工作價值(45%),按照日常工作周報及工作結果評定(0-8分)、是否能夠及時高效保障與公司運營相關的各項工作(0-15分)、是否能及時高效配合其他部門同事的工作要求(0-10分)、是否能夠管理好公司的財稅各崗位的日常工作(0-12分);3.考勤指標(10%),(1)存在任何早退、曠工情況,此項打分為0(2)各項假期1天扣除2分,不足一天按比例核算(3)9:00-9:30到公司每8次扣1分(4)惡意違反公司規定,是否遵守公司員工手冊及公司各項製度; 4.創造貢獻指標(5%),後勤崗位是否能優化服務流程,是否對公司運營有額外貢獻,對公司其他同事的工作是否做出額外幫助,及其他有益公司發展的事件;5.歸零項及減分項,包括工作上由於缺乏負責心造成不同程度的損失、嚴重違反公司規定或崗位工作定義、刑事案件等、版本開發進度遲滯等。
七、被申請人因申請人休流產假扣發其2020年10月及2020年11月績效獎金1227.27元、128.57元,2021年6月11日被申請人補發了申請人上述績效獎金。
八、申請人2021年5月的績效考核分數為64分,被申請人實發申請人績效工資1080元。
九、申請人於2021年6月2日向本委申請勞動仲裁。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關於申請人2020年10月、11月績效獎金的問題。
申請人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間休了流產假,被申請人扣了申請人2020年10月及2020年11月績效獎金1227.27元、128.57元,但於2021年6月11日已向申請人補發了上述績效獎金,因此,本委駁回申請人第一項仲裁請求。
二、關於申請人2021年5月被扣工資的問題。申請人主張其2021年5月績效獎金應按照稱職補發差額,其2021年5月休了8天1.5小時假,本應按年假4天、事假4天1.5小時計算,但被申請人按年假3天、事假5天1.5小時計發了工資,多扣了1天事假工資,要求被申請人支付2021年5月被扣的績效獎金及事假工資1198.8元。
2021年5月17日至5月19日申請人休年假3天,2020年5月20日至5月21日休事假2天,2021年5月24日、5月25日、5月26日休事假3天,2021年5月27日休事假1.5小時。申請人工齡已達10年,依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十二條的規定折算,至2021年5月17日,其可享受的年假為3天(136天÷365天×10天),至2021年6月10日離職時,其可享受的年假為4天(161天÷365天×10天)。在申請人2021年5月休年假時,其可享受的年假尚未達到4天,因此,被申請人按申請人休年假3天、事假5天1.5小時來計發其2021年5月工資並無不當,無需補發其事假工資。申請人離職時的未休年假工資可另案申請勞動仲裁處理。
申請人2021年5月的績效考核表中記載其“員工基本能力”得32分、“工作價值”得32分、“考勤指標”得0分、“創造貢獻指標”得0分。被申請人僅對申請人“考勤指標”作出說明,係因申請人2021年5月請年假3天、事假5天1.5小時,按照請各項假期每天扣兩分的考核標準,“考勤指標”得0分,但對申請人其他被扣分項目未作出任何扣分說明,也未提交應予以扣分的相關證據,因此,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的規定,被申請人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被申請人對申請人“員工基本能力”“工作價值”的扣分缺乏依據,本委對申請人主張按其稱職發放當月績效獎金的主張予以支持。申請人全額績效獎金為2700元/月,2021年5月申請人正常出勤14天+6.5小時(含3天年假、1天法定節假日),則其當月績效獎金應為1838.79元(2700元÷21.75天÷8小時×118.5小時),被申請人已支付申請人2021年5月績效獎金1080元,尚需補發差額758.79元,遂本委對申請人第二項仲裁請求予以部分支持,具體金額以本委裁定為準。
三、關於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金問題。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克扣其工資,依據《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第三條的規定,要求被申請人支付克扣工資的經濟補償金。
本委認為,《違反和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辦法》(勞部發[1994]481號)已廢止,申請人第三項仲裁請求沒有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四、關於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問題。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因申請人休流產假扣發了其2020年10月16日至2020年11月2日期間部分績效獎金,但已於2021年6月11日補發,被申請人因申請人2021年5月的績效考核結果為基本稱職未全額支付申請人2021年5月績效獎金,經本委審查後認定申請人為稱職需補發績效獎金,被申請人未支付申請人上述績效獎金係因雙方就績效考核存在爭議,並非被申請人無故不予支付,且被申請人每月均足額支付了申請人其他工資報酬,因此,申請人要求被申請人支付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經濟補償金的請求缺乏依據,本委不予支持。
五、關於出具解除勞動合同證明的問題。
被申請人於2021年7月15日開庭時向申請人出具了《離職證明》,主要內容為“陳小玲自2019年8月26日至2021年6月10日在廣州源典科技有限公司擔任財務主管職務,由於績效工資有爭議,員工以公司未及時足額發放工資為由,通知公司解除勞動合同,並以被迫解除勞動合同為由申請勞動仲裁。目前糾紛處理中,雙方已終止勞動關係”,申請人當庭簽收了該證明。申請人主張該證明中應不寫具體的解除理由,隻記載雙方解除勞動關係即可,要求被申請人重新出具。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已向申請人出具的《離職證明》係按照實際情況出具,內容合法,其要求被申請人重新出具離職證明沒有依據,本委對其第五項仲裁請求不予支持。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六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令第1號)第十二條的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1年5月工資差額758.79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如勞動者不服本裁決,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起訴。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本裁決發生法律效力後,一方不執行本裁決,另一方可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曾 躍
二〇二一年八月五日
書 記 員 鍾肖斯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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