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756號
申請人:李文靜,女,******,住址:廣東省龍川縣******。
委托代理人:陳澤鳴,男,係廣東君厚律師事務所律師。
被申請人:廣州博鼇縱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231、233號裙樓B1B2棟一層、三層、四層。
法定代表人:謝旭輝。
申請人李文靜訴被申請人廣州博鼇縱橫網絡科技有限公司關於勞動報酬爭議一案,本委依法受理後以獨任庭形式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李文靜及其委托代理人陳澤鳴到庭,被申請人經本委依法送達開庭通知書後,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本委依法對本案進行缺席審理,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訴稱:被申請人拖欠申請人2019年12月至2020年5月的工資,並拖繳2020年2月至5月的五險一金,申請人自2020年5月12日離職後未收到被申請人發放的工資,故提起仲裁,請求: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間的工資65000元;二、被申請人依法為申請人繳納社會保險;三、被申請人依法為申請人繳納住房公積金。
被申請人辯稱:眾所周知,由於2020年初的新冠肺炎疫情遍及大江南北,全國各地公司處於停工停產狀態,關於員工的工資發放,根據2020年1月24日頒發的《人力資源社會保障部辦公廳關於妥善處理新型冠狀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防控期間勞動關係問題的通知》(以下簡稱通知)第二條的規定,“企業因受疫情影響導致生產經營困難的,可以通過與職工協商一致采取調整薪酬、輪崗輪休、縮短工時等方式穩定工作崗位,盡量不裁員或者少裁員。符合條件的企業,可按規定享受穩崗補貼。企業停工停產在一個工資支付周期內的,企業應按勞動合同規定的標準支付職工工資。超過一個工資支付周期的,若職工提供了正常勞動,企業支付給職工的工資不得低於當地最低工資標準。職工沒有提供正常勞動的,企業應當發放生活費,生活費標準按各省、自治區、直轄市規定的辦法執行”。新冠疫情全球暴發且持續時間長,為保證公司得以存續,被申請人也向地方、轄區政府、金融辦、公安等機關部門主動做出行政備案,無主觀惡意欠薪。對於申請人尚未支付的工資,申請人係自行計算的工資差額,並未得到被申請人的認同,具體差額應當以被申請人計算的數據為準,其中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已做申報。故此應當駁回其全部仲裁請求,勞動關係的存續時間及工資差額應當以被申請人的主張為依據,合計未發工資為48779.44元。
被申請人缺席審理。
本委審理查明:申請人主張其於2016年5月16日入職被申請人,擔任科技項目谘詢師,雙方有簽訂書麵勞動合同。其工資由底薪+提成組成,底薪在2018年3月調整為4800元/月,提成按其提交的《提成表》計算,每月提成按照個人總工時×100元計算,每個項目對應的工時不一樣,根據項目來申報,被申請人有規定了各項目申報工時、立項工時的產品庫。《提成表》由申請人製作後發給直屬領導,再由直屬領導發送給被申請人人事,被申請人再在次月把工資與提成一起發放。其提交的《提成表》已經經過釘釘係統發給直屬領導。
申請人主張被申請人正常情況下每月20日左右通過銀行轉賬發放上月工資,但在2019年6月至11月期間均延遲半個月左右發放工資,該期間工資數額沒有拖欠。2019年12月開始隻發放部分工資,其不清楚被申請人發放的是底薪還是提成。2019年6月前可以通過人事係統查詢工資情況,2019年6月後被申請人關閉了人事係統。
申請人主張其在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間均正常提供勞動,該期間提成總額為53530元,底薪總額為26400元,其中2020年5月按4800元/月×0.5個月計算,扣除2020年3月10日至今已經發放的工資總額15379.68元,得出被申請人尚未支付申請人工資64550.32元。
申請人提供了《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工資流水發放交易明細》《離職申請表》《提成表》為證。當庭展示了《勞動合同》《離職證明》《工資流水發放交易明細》《離職申請表》的原件。主張《提成表》沒有原件,是其自行製作,提交的係統因申請人離職已經無法登錄,但其向被申請人提交的《提成表》就是該表,被申請人從未提出異議。
申請人於2020年11月27日就本案申請勞動仲裁。
上述事實,有庭審筆錄、當事人陳述及相關書證為憑,證據確實,足以認定。
本委認為:被申請人經本委提前依法送達應訴通知、舉證告知和開庭通知,無正當理由拒不到庭參加仲裁活動,視為被申請人放棄質證的權利,此外,申請人提供的證據能相互印證,已形成較為完整的證據鏈,故本委對其主張的工作、未發放工資情況均予以采信。
申請人為被申請人提供勞動,被申請人應當依法及時足額支付勞動報酬,因此,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間的工資,於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但申請人2020年5月僅工作至5月12日,其按4800元/月×0.5個月計算當月底薪不妥,當月底薪應按4800元/月÷21.75天×8天計算,則被申請人尚未支付申請人工資總額為63915.84元(64550.32元-4800元/月×0.5個月+4800元÷21.75天×8天)。
補繳社會保險及住房公積金不屬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規定的勞動爭議仲裁處理範圍,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補繳,本委不予調處。
綜上所述,本案經本委依法進行調解無效,為維護當事人的合法權利,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五十條等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5月12日期間的工資63915.84元;
二、駁回申請人的其他仲裁請求。
本裁決為非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五十條的規定,當事人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即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梁鳳仙
二〇二一年二月七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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