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勞動人事爭議仲裁委員會
仲 裁 裁 決 書
穗埔勞人仲案〔2021〕1881號
申請人:溫琦舒,女,******,住址:廣東省汕尾市******。
被申請人:廣東漫遊國際旅遊集團有限公司,住所:廣州市黃埔區科學大道187號A2棟403房(僅限辦公)。
法定代表人:胡湘東。
委托代理人:何文燕,女,係被申請人行政部員工。
案由:提成工資、年休假工資爭議。
申請人因上述爭議於2021年3月29日申請勞動仲裁,本委依法受理公開開庭審理。申請人溫琦舒、被申請人委托代理人何文燕到庭參加了庭審。本案現已審理終結。
申請人的仲裁請求為:一、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間的提成工資3293.44元;二、被申請人支付申請人2019年至2020年未休5天年休假工資2062.5元。(庭審時明確)
相關案情
雙方對以下事項無爭議:
一、入職時間:2019年11月26日。
二、離職時間:2021年1月29日。
三、工作崗位:酒店代運營,漫遊頭狼團隊成員。
四、勞動合同:有簽訂。
五、工資構成:底薪+提成+社保。
六、工資發放:每月20日左右通過銀行轉賬發放上個月工資,每月月底通過銀行轉賬發放上個月提成。
雙方有爭議的事項及本委認定情況如下:
一、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間提成工資的問題。申請人主張提成按其提交的證據《提成計提文件》計算,即按代運營酒店的利潤計提10%,其中,有發票就按發票金額計提,沒有發票就按服務費結算表結算金額計提。提成計提文件其隻收到被申請人提供的《提成計提文件》。申請人提供了《提成計提文件》《傭金明細》為證。被申請人不確認《提成計提文件》是現在的計算標準,主張是2020年6月1日開始的計算標準,但是代理人不清楚該計算標準具體執行到什麼時候,也不清楚申請人的提成應如何計算。被申請人確認《傭金明細》的真實性。
被申請人不確認申請人主張的本期應結算的服務費或發票金額就是利潤,主張應當要扣減運營成本,但代理人不清楚運營成本如何計算。申請人的職責之一是為被申請人收回應得費用,但申請人在離職前並未履行,屬於工作失職。
被申請人庭後提供了《提成明細》《美的度假新零售合作協議》《運營成本》為證。《提成明細》計算的MDLH酒店、GD溫泉酒店的提成在申請人與劉某平之間平分,申請人2020年11月提成為0,理由是2020年11月為新合同周期開始,銷售額100萬元以內傭金為0。《美的度假新零售合作協議》載明協議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起至2021年8月31日止,服務費分為兩部分,基礎服務費和提成服務費,協議期內,MDLH酒店向被申請人提供共345間客房供其自行變現。《運營成本》為被申請人相關人員與申請人關於“雙十一漫遊囤貨”美團單酒上海店銷售訂單虧損350元的聊天記錄。申請人對被申請人提供的上述證據均不確認,主張其根據助理當月表現及工作重心決定分配比例,並按月份提交提成分配比例表給被申請人財務,被申請人並未規定團隊提成分配協議,不存在被申請人主張的按固定10%÷2的分配形式,且團隊成員當月所得已按照實際工作發放完成。2020年11月銷售額未達100萬元並不能說明截止未發放提成的至今銷售額未達到100萬元。虧損的為“雙十一漫遊囤貨”訂單,即已發放的直播資源提成,該筆虧損已在當期發放給申請人的提成內按比例扣除。
申請人主張不清楚被申請人主張的運營成本,任何形式的催收款均不在申請人的工作範圍內,且被申請人從未與申請人約定運營費用回款後才進行發放,其MDLH酒店2020年10月、11月提成為3137.64元[(25901.29元+273755.97元×2%)×10%=3137.64元],GD溫泉酒店2020年10月至12月提成為155.8元(1558.08元×10%=155.8元)。被申請人主張2020年10月應發申請人MDLH酒店提成1276.92元,2020年11月至2021年1月沒有提成,應發申請人GD溫泉酒店2020年10月至12月提成154.51元,合計1431.43元。
《提成計提文件》載明漫遊頭狼團隊代運營店鋪的提成計提標準為運營傭金利潤計提10%。《傭金明細》記載MDLH酒店2020年11月服務費結算表累計銷售額期末數為273755.97元,服務費比例為2%,2020年12月服務費發票金額為25901.29元。GD溫泉酒店2021年1月服務費發票金額為1558.08元。
本委認為,首先,當事人對自己提出的主張,有責任提供證據,被申請人未能提供證明申請人提成計算方式、運營成本計算方式、代運營酒店利潤計算方式的有效證據,應承擔舉證不能的不利後果。其次,被申請人提供的《美的度假新零售合作協議》載明協議有效期自2020年9月1日起、服務費還有基礎服務費,此外,亦沒有證據證明該協議內約定的提成服務費與申請人的提成有關,故而本委對被申請人關於2020年11月為新合同周期開始,銷售額100萬元以內傭金為0的主張不予采信。再次,申請人提供的《提成計提文件》《傭金明細》可基本證明其主張,雖然主張的有發票就按發票金額計提,沒有發票就按服務費結算表結算金額計提與《提成計提文件》中按代運營酒店的利潤計提的規定有出入,但由於被申請人未能提供有效證據證明其各期運營成本,故而本委采納申請人關於其提成工資的計算方式。最後,根據《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的規定,用人單位與勞動者依法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的,應當在終止或者解除勞動關係當日結清並一次性支付勞動者工資,雙方已於2021年1月29日解除勞動關係,因此,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間的提成工資,於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金額為3293.44元(3137.64元+155.8元)。
二、2019年至2020年未休5天年休假工資的問題。申請人主張所請求的年休假是其在被申請人處入職滿12個月之後的年休假,共5天,其申請休了2天年休假,分別是2021年1月7日、1月8日,但是被申請人扣除了該2天工資也沒有發放其未休年休假工資,其底薪4500元,以4500元為基數計算其年休假工資。申請人提供了《考勤表》為證,顯示申請人申請於2021年1月7日、1月8日休年休假。
被申請人確認《考勤表》的真實性,主張申請人申請了休2天年休假,但由於申請人12月提交的釘釘,1月考勤導數據的則是1月,沒看12月的數據,因此扣減了申請人該2天工資,同意補發已扣的2天工資,主張離職後年休假自動作廢。
申請人提供了《銀行流水》為證,經本委核算,申請人2020年度月平均已實發工資為5302.94元。
本委認為,首先,根據《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的規定,申請人2020年11月26日起已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享受帶薪年休假,其2020年度均在被申請人處工作,則其2020年度可休年休假天數為5天。其次,被申請人自認扣減了申請人申請休年休假的2天工資且申請人實際於2021年度休年休假,故本委認定申請人未休2020年度的年休假。最後,根據本案查明情況,申請人2020年度月平均工資明顯超過其主張的4500元,申請人主張以4500元為基數計算其年休假工資,本委予以認可。綜上,申請人請求被申請人支付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於法有據,本委予以支持,金額為2068.97元[4500/月÷21.75天×5天×(300%-1)],申請人僅請求2062.5元,屬於對自身權利的自由處分,本委予以認可。
裁決結果
本案經調解無效。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條、第六條,《廣東省工資支付條例》第十三條,《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第三條,《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三條、第五條、第十條、第十一條的規定等規定,裁決如下:
一、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10月至2021年1月期間的提成工資3293.44元;
二、被申請人自本裁決生效之日起五日內一次性支付申請人2020年度未休年休假工資2062.5元。
本裁決為終局裁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的規定,勞動者對本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本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期滿不起訴的,本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對發生法律效力的裁決書,應當依照規定的期限履行。一方當事人逾期不履行生效仲裁裁決的,另一方當事人可以向有管轄權的人民法院申請強製執行。
仲 裁 員 梁鳳仙
二〇二一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 記 員 潘詩敏
公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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