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陸某興、陸某輝汙染環境案
【案情簡介】
2016年12月,原廣州市黃埔區環境保護局在執法過程中發現無證經營者陸某興在廣州市黃埔區大田山路中段(石場路口)設置廢油存儲點,在經營過程中非法將油罐槽車內的殘餘渣油、油泥等傾倒至儲存池,存儲池內含油廢物約582噸,其中部分含油廢水、油泥對周邊的魚塘等自然環境造成了影響。根據司法鑒定所鑒定意見書以及環境監測報告,前述廢油屬於HW08類危險廢物(廢礦物油與含礦物油廢物)。原廣州市黃埔區環境保護局委托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對事件的相關環境汙染損害開展評估。經檢測評估,存儲池東側魚塘水體化學需氧量、氨氮、石油類的含量均超過《地表水環境質量標準》V類水的限值,屬於劣V類水體;魚塘底泥礦物油含量在160-431mg/g之間,有受到礦物油汙染的情況。
【查處情況】
當事人涉嫌觸犯環境汙染罪。市生態環境局黃埔分局根據《最高人民法院 最高人民檢察院關於辦理環境汙染刑事案件適用法律若幹問題的解釋》、國務院《行政執法機關移送涉嫌犯罪案件的規定》,將案件移送市公安局黃埔區分局。案件經進一步調查並由黃埔區人民檢察院提起公訴。經黃埔區人民法院審理,涉案2名當事人被判處有期徒刑及罰金。其後,市生態環境局黃埔分局積極配合廣州市中級人民檢察院提起的水汙染責任環境民事公益訴訟,提供谘詢意見和技術支持。經一審、二審審理,法院判決涉案2名當事人及與汙染事件有關聯的廣州赫某化工有限公司對存儲池東側魚塘的水體及底泥開展生態環境修複。市生態環境局黃埔分局積極督促與指導生態環境修複工作。魚塘清理修複工作完成後,廣東省環境科學研究院受委托對魚塘開展清理後的現場調研、樣品采集,並於2022年7月出具評估意見。評估結論顯示,東側魚塘已恢複至環境基線水平。
【啟示意義】
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規定,從事危險廢物收集、貯存、處置經營活動的,應當依法領取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非法處置危險廢物且汙染環境的,除依法承擔刑事責任,還需承擔賠償或修複生態環境的民事責任。本案體現了對於環境汙染損害案件在民事方麵的基本處理原則,即“誰汙染、誰治理、誰損害、誰擔責”。

開展生態環境修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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