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名稱】
鍾某某非法處置危險廢物案
【案情簡介】
當事人鍾某某未取得營業執照與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其於2021年12月17日從其他人員處收集廢鉛蓄電池,存放於廣州市黃埔區開創大道某“三舊”改造廢棄廠房內。2021年12月18、19日,執法人員對當事人的電池存放地點進行檢查,現場檢查發現該址存放有大量廢鉛蓄電池,並有噸桶、水泵、砂輪機、柴刀等工具,其中部分廢鉛蓄電池已拆解,拆解出的含鉛酸性廢液存放於噸桶內。經清點,案涉廢鉛蓄電池共2144個,其中已拆解廢棄鉛蓄電池496個,拆解出的含鉛酸性廢液約3噸。當事人的行為屬於無許可證從事收集、貯存、處置危險廢物經營活動。
【查處情況】
當事人的行為違反了《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八十條第一款、第二款的規定。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的規定,結合當事人整改情況等從輕情節,我分局對其作出罰款人民幣118萬元。同時,我分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固體廢物汙染環境防治法》第一百二十條第(四)項規定,在對本案作出行政處罰的同時,將案件移送公安機關查處。公安機關在對案件立案審查後,依法對當事人作出行政拘留7天的行政處罰。
【啟示意義】
根據《國家危險廢物名錄》(2021年版),廢鉛蓄電池屬於名錄中所列明的HW31 含鉛廢物。未取得危險廢物經營許可證資質的單位或個人不得從事廢鉛蓄電池等危險廢物的收集、貯存、利用、處置等經營活動。本案除作出罰款的行政處罰外,同時依法采取移送公安機關實施行政拘留的舉措,充分打好環境執法“組合拳”,對違法收集處置危險廢物的單位或個人起到了極大的震懾和警示作用。同時,也彰顯了生態環境行政主管部門和公安機關緊密配合,有效地打擊環境違法行為的決心與成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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