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二條、第四十七條的規定,為實施土地利用總體規劃和城市總體規劃,維護被征地農民的知情權,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實施條例》(國令第743號)《國務院關於深化改革嚴格土地管理的決定》(國發〔2004〕28號)和國土資源部辦公廳《關於〈廣州市征地製度改革試點方案〉的複函》(國土資廳函〔2003〕196號)有關規定精神,現將擬征收土地情況預公告如下:
一、擬征收土地的位置和範圍:華南快速幹線以東、新新大道北以西、廣河高速公路以南、京港澳高速公路以北(詳見現場公告附圖)。
二、擬征收土地的規劃用途:村莊建設用地(一類工業用地)、農林用地、城市道路用地、村莊建設用地、一類居住用地、林地、水域、園地。
三、擬征收土地麵積:470532.44平方米(折合705.80畝,以國家2000坐標核算)。
四、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我區將組織有關征地機構和測量單位,進入擬征地現場,對土地的權屬、地類、麵積,以及地上附著物(含房屋)的權屬、種類、數量、結構等現狀進行調查,請各相關單位和個人相互知照,並予以配合。調查結果將與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農戶和地上附著物產權人共同確認。
五、征收土地的補償標準和安置途徑:
(一)補償標準: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第四十七條和《廣東省實施〈中華人民共和國土地管理法〉辦法》第三十條有關規定擬定。其中,地上附著物(含房屋)和青苗等的補償,將根據調查確認的實際情況擬定具體的補償標準。
(二)安置途徑:1.以貨幣方式支付被征地農民安置補助費安置;2.為被征地農民支付社會保障金,購買社會保險;3.留用地安置。
(三)我區根據實際測量、現狀調查和確認結果擬定具體的征地補償安置方案後,將在依法報批前另行告知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充分聽取意見。被征地農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對擬征收土地的具體補償標準、安置途徑有申請聽證的權利。
六、自本預公告發布之日起,除正常農業生產外,被征地農村集體經濟組織和農戶在擬征土地上搶栽、搶種、搶建的地上附著物和青苗,征地時一律不予補償。
專此公告。
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2021年11月2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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