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行政處罰決定書
穗埔建房罰決〔2022〕2號
姓名:遊XX
居民身份證:44XXXXXXXXXXXXXX90
本機關於2022年05月16日對你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未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麵告知規定事項立案調查。經調查,你作為房地產經紀機構人員在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未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麵告知規定事項。以上事實有廣州市存量房買賣合同、詢問筆錄等證據證實。上述行為違反了《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二十一條第一款第(一)項“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應當向委托人說明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和房屋買賣合同或者房屋租賃合同的相關內容,並書麵告知下列事項:(一)是否與委托房屋有利害關係”的規定。
本機關於2022年07月07日向你送達了《行政處罰告知書》、《行政處罰聽證告知書》告知了擬作出的行政處罰內容及事實、理由、依據,並告知依法享有的陳述、申辯、要求聽證等權利,對此,你未作陳述申辯且未提出聽證申請。
根據你單位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社會危害程度和相關證據,按照《廣東省住房和城鄉建設廳關於住房和城鄉建設係統行政處罰自由裁量權的基準(房地產與住房保障類)》D116.33.4,你的違法行為屬於一般裁量檔次。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二十八條和《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麵告知規定事項的”的規定,現責令你:
在2022年08月08日前改正違法行為,改正內容和要求如下:要求你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麵告知規定事項,並於2022年08月09日前將整改情況書麵報告本機關。
根據《房地產經紀管理辦法》第三十三條第(四)項“違反本辦法,有下列行為之一的,由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建設(房地產)主管部門責令限期改正,記入信用檔案;對房地產經紀人員處以1萬元罰款;對房地產經紀機構處以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罰款:(四)房地產經紀機構簽訂房地產經紀服務合同前,不向交易當事人說明和書麵告知規定事項的”的規定,決定對你作出如下行政處罰,並記入信用檔案:
罰款人民幣壹萬元整(¥10,000.00)。
你應當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15日內將罰款繳納至各大銀行(廣州市區各網點)(詳見《黃埔區非稅收入罰款通知書》)。到期不繳納罰款的,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第七十二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每日按罰款數額的3%加處罰款,加處罰款的數額不超出罰款的數額。
如你不服本決定,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0日內向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申請行政複議,也可以自收到本決定書之日起6個月內向廣州鐵路運輸法院提起行政訴訟。逾期不申請行政複議,也不提起行政訴訟,又不履行本決定的,本機關將依法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住房和城鄉建設局
2022年7月2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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