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深入貫徹落實習近平總書記關於堅決打贏疫情防控阻擊戰的重要指示精神,全麵落實各級領導關於疫情防控的決策部署,加大對疫情防控重要物資保障企業的支持,在當前特殊時期結合實際做好審批服務工作,加快推進與疫情防控相關項目調整用水計劃審批,保障企業生產用水需求,經會商區水務局等部門,特製定本意見。
一、適用範圍
(一)醫用口罩、醫用防護服、醫用護目鏡、消毒機、消毒液、洗手液、紅外測溫儀等疫情防控物資生產的項目;
(二)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的診斷試劑和治療藥物研發及生產的項目;
(三)應急設施設備、醫療器械用品、生活必需品等疫情防控緊急重要物資生產保障的項目;
(四)各級防控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工作機構要求予以支持的其它相關項目。
二、適用要求
參照《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承諾製信任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穗埔府規〔2019〕23號),對我局審批權限內,符合本意見適應範圍且滿足以下要求的項目實施特殊時期信任審批:
(一)申請調整用水計劃的理由合法合理,無未批先建、無違法經營,無違規出租廠房,無惡意浪費用水等企業非正常經營的情況;
(二)已設立專門用水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計劃用水工作。已製定節水計劃,有用水記錄、用水統計分析、節水目標和節水措施;
(三)用水戶戶內用水設施完好,采用節水型用水器具、設備、工藝;
(四)前一年內月平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已完成或在疫情防控期(暫為本意見有效期,有效期屆滿,將根據疫情防控需求決定是否延期或進行調整,下同)後三個月內完成水平衡測試;
對疫情防控意義重大或產能較大的項目,經會同區水務局等有關部門研究後可適當突破上述適用要求。
三、應當提交的材料
四、辦理流程
(一)申請人於疫情防控期內均可向我局申請補充調整2月份及之後的月度用水計劃,月度用水計劃不得大於50000立方米。
(二)申請人根據項目實際用水情況認真、如實填寫《申請人承諾書》和《調整用水計劃申請表》,相應負責人簽名並加蓋公章(需加蓋騎縫章)後通過廣東政務服務網申報係統提交至我局。
(三)審批係統將辦件信息線上流轉至區供水中心進行初審,由區供水中心上傳初審意見。
(四)我局對申請人提交的材料進行審核,符合要求的,在1個工作日內作出審批決定;對不符合審批要求的,給予書麵情況說明。
(五)審批事項經審批通過後,我局將審批決定、承諾書、申請表實時共享到區審批監管大數據平台或者抄送區供水中心,審批通過的用水計劃即時生效,申請人無需來現場領取審批決定。
(六)申請人通過“信任審批”方式取得審批決定後,應按承諾要求在項目生產及運營過程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落實各項節水管理及技術措施,確保科學節約用水,並自覺接受各級用水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七)前一年內月平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申請人通過“信任審批”方式取得審批決定後,應按規定在疫情防控期後3個月內完成水平衡測試並交由區供水中心審查備案;確因特殊原因未能在疫情防控期後3個月內完成的,經我局研究同意,可適當延長辦理時限,但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個月。
四、法律責任
(一)申請人偽造申請材料或申請材料涉及內容弄虛作假,騙取相關批準文件,或現場核實申請人實際情況與承諾內容不符的,由我局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申請人自行承擔相應損失。
(二)用水管理部門在事中事後監管發現問題,申請人未及時整改到位的,由用水管理部門依法進行查處。
(三)因申請人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造成損害後果的,由申請人依法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五、其它事項
(一)若項目生產涉及有關環保、規劃、消防、安全生產、衛生健康等問題的,應按規定到相關部門報批。
(二)本意見由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三)本意見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個月。有效期屆滿,將根據疫情防控需求決定是否延期或進行調整。
附件:申請人承諾書
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2020年2月21日
附件
申請人承諾書
申請單位(法人)名稱:
地址:
法定代表人: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係方式:
申請項目名稱:
項目地址:
委托代理人:
證件類型:
證件號碼:
聯係方式:
申請人現就申請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重要物資保障的調整用水計劃審批事項,作出下列承諾:
一、本項目符合如下審批適用條件
(一)屬於新型冠狀病毒肺炎疫情防控重要物資保障的項目;
(二)申請調整用水計劃的理由合法合理,無未批先建、無違法經營,無違規出租廠房,無惡意浪費用水等企業非正常經營的情況;
(三)已設立專門用水管理機構或者指定專人具體負責計劃用水工作。已製定節水計劃,有用水記錄、用水統計分析、節水目標和節水措施;
(四)用水戶戶內用水設施完好,采用節水型用水器具、設備、工藝;
(五)前一年內月平均用水量在5000立方米以上的用水戶已完成或在疫情防控期後三個月內完成水平衡測試。
二、申請人將按承諾要求在項目生產及運營過程中,遵守國家法律、法規、標準和有關技術規範要求,落實各項節水管理及技術措施,確保科學節約用水,並自覺接受各級用水管理部門的監督管理。
三、申請人完全知曉和全麵理解審批部門告知的全部內容,以及若違反承諾或者作出不實承諾的法律後果。
四、申請人充分了解行政部門關於信任審批事項事中事後監管和信用管理的相關要求,願意遵守相關規定並自行承擔相應法律責任。
五、申請人知曉並同意,本承諾書將在網上進行公示,接受公眾監督,並願意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六、上述陳述是申請人真實意思的表示。
本承諾書一式3份,申請人1份,審批部門1份,區用水管理部門各1份。
申請人(法定代表人)簽名:
(申請單位蓋章)
年 月 日



粵公網安備 440112020000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