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關單位:
《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報建報批“即來即辦”工作指引》已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現印發實施。實施過程中如有問題,請徑向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反映。
特此通知
廣州市黃埔區政務服務數據管理局 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
2021年2月19日
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項目報建報批“即來即辦”工作指引
第一條 根據國務院辦公廳《關於進一步優化營商環境更好服務市場主體的實施意見》(國辦發〔2020〕24號)文件精神,為持續優化和改善我區營商環境,進一步提高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以下簡稱“簡易低風險項目”)審批效率和服務質量,積極創造條件、創新手段、優化機製,實現項目報批報建“即來即辦”,支持企業加快建設發展,根據廣州市和黃埔區有關簡易低風險項目係列政策文件精神,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所指的簡易低風險項目是指私(民)營、外商和港澳台企業投資或投資占主導的,在宗地內單體建築麵積不大於10000平方米、建築高度不大於24米,符合現行控規、不超容積率,不涉及環境敏感區,功能單一、技術要求簡單的新建、改建、擴建普通廠房和配套倉庫(地塊內生產、儲存、使用危險化學品的項目,或對生態環境影響大的項目,或地塊位於“兩重點一重大”安全控製線範圍內的除外)。
任何單位或個人,不得以工程項目分解、化整為零的方式申報簡易低風險項目審批。
第三條 本區範圍內的簡易低風險項目,在2020年8月1日前出讓用地的,或在2020年8月1日後(含2020年8月1日)實行帶方案出讓用地的,企業在辦理簡易低風險項目報建過程中不需再申請辦理設計方案審查,可以直接申請辦理工程規劃許可證和施工許可證並聯審批。
項目如涉及到其他需要由區相關部門按有關規定主動提供的審批事項、公共服務事項,按廣州市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試點工作領導小組辦公室《關於進一步優化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服務和質量安全監管模式工作方案(2.0版)》(穗建改〔2020〕28號)執行。
第四條 區行政審批部門發布信任審批統一的辦理條件(見附件)。企業取得用地、滿足承諾條件後作出相關承諾並網上提出申請,實行一次申報、材料一次上傳。區行政審批部門實施網上辦理、即來即辦、信任審批、評審意見和審批結果即時推送,當天同步核發工程規劃許可證複函和施工許可證。
區行政服務管理中心設置簡易低風險項目專窗,區行政審批部門提供簡易低風險項目全流程、精準化的指引服務。
第五條 簡易低風險項目審批“零成本”,審批過程中涉及到的所有行政審批事項零收費。簡易低風險項目無需委托外部監理單位,推行實施工程質量安全保險製度;無需開展放線測量、規劃技術審查等服務事項;對其他需要的技術審查等服務事項,由行政審批等部門通過政府購買服務方式免費向企業提供。
第六條 行政審批部門與監管部門應當加強聯動,強化對簡易低風險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行政審批部門做出審批決定後,應當將審批決定和申請人的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推送規劃、住建、交通運輸、公安、水務、林業園林、城市管理等監管部門,監管部門應當立即介入實施對項目的事中事後監管。
行政審批部門應當在1個月內對申請人的承諾內容、建築設計方案和施工圖設計文件進行抽查,抽查發現存在問題的,應當將存在問題推送至申請人和質量安全監督機構,申請人應當及時進行相應整改。
第七條 行政審批部門在後續審批、抽查過程中或監管部門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發現簡易低風險項目申請人施工圖設計文件或建築設計方案存在問題、未履行承諾或者與承諾內容不符,且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由行政審批部門撤銷行政許可決定,並將申請人的失信情形納入區信用監管體係,信任審批模式不再適用於該失信申請人在我區所有建設項目的審批。
依法應當追究失信申請人相應法律責任的,由區相關部門依法處理。
第八條 本指引從發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2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未盡事宜,按市、區有關社會投資簡易低風險工程建設項目審批製度改革文件執行。
附件: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模板).docx



粵公網安備 440112020000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