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件簡介】
2020年4月2日,梁某向某市自然資源局提交政府信息公開申請,其中申請公開“xx市xx區xx委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果”。某市自然資源局收到信息公開申請後經核查,梁某申請的該政府信息在其保存的xx區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資料《xx區2009年土地利用現狀表(二調)》和《xx市xx區xx年土地利用現狀圖》中有體現,該政府信息已在某市自然資源局某分局網站主動公開,故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規定,通過《政府信息公開告知書》向梁某提供申請信息主動公開網址供梁某自行查閱。梁某不服,遂提出複議,後因不服複議結果提起訴訟。
【法院判決】
法院認為梁某要求獲取的“xx市xx區xx委會第二次全國土地調查結果”,在某市自然資源局保存的《xx區2009年土地利用現狀表(二調)》和《xx市xx區xx年土地利用現狀圖》中有體現,且相關信息已在某市自然資源局某分局的官方網站上主動公開,某市自然資源局告知原告具體網址及查詢途徑,已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的義務,答複內容符合上述法律規定及本案的實際情況,並無不當,故判決駁回梁某的訴訟請求,後梁某不服判決提起上訴,同樣被法院駁回。
【律師法律分析】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第三十六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申請人向行政機關申請公開政府信息,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行政機關可告知申請人獲取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無需再另行向申請人直接公開已經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在實務中,行政機關主要采取在政府官方網站上主動公開政府信息,對於已經在政府官方網站主動公開的政府信息申請人申請信息公開的,行政機關告知申請人主動公開政府信息的有效網頁鏈接可視為已充分履行了政府信息公開職責,符合法律規定,無需再向申請人直接提供其申請公開的政府信息。
【法條鏈接】
《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
第三十六條 對政府信息公開申請,行政機關根據下列情況分別作出答複:
(一)所申請公開信息已經主動公開的,告知申請人獲取該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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粵公網安備 440112020000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