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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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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編號 | 留言時間 | 處理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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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詢用工規定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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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0063017060253401 | 2020-06-30 | 辦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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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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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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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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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來電表示其與公司簽訂用工期限為3年的勞動合同。現希望相關部門告知其試用期是不超過2個月還是不超過6個月。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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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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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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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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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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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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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0-07-0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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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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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工單後,我局工作人員於2020年7月2日上午致電市民劉先生,就其谘詢有關試用期問題給予政策解讀,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合同法》第十九條規定,勞動合同期限三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一個月;勞動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滿三年的,試用期不得超過二個月;三年以上固定期限和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試用期不得超過六個月。如果用人單位與勞動者簽訂的是三年期限的勞動合同的話,那麼按照法律規定,約定的試用期最長不得超過六個月。市民對政策解讀表示清晰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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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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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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