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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主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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受理編號 | 留言時間 | 處理狀態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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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詢勞動法規問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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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822101111550672301 | 2022-10-11 | 辦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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類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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谘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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訴求內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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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民來電谘詢有關勞動政策法規問題:1)如果單位違反勞動法第四十一條的規定,每月超過三十六小時的加班時間,單位會受到怎麼樣懲罰;2)如果單位裏麵有一些特殊工種或者是特殊工作的,每月加班不得不超過三十六小時,是否可以與勞動者協商一致執行,或者有沒有相關規定可以這樣操作,如果有是否需要報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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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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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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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單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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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埔區人力資源社會保障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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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時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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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2-10-1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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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情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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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工單後,我局工作人員於2022年10月11日下午致電市民,就其谘詢有關勞動法規問題給予跟進回複,告知市民,符合《中華人民共和國勞動法》第四十二條規定情形的延長工作時間不受本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限製外,用人單位根據生產經營需要,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需嚴格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執行。如用人單位違反勞動保障法律、法規或者規章延長勞動者工作時間的,依照《勞動保障監察條例》第二十五條規定,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給予警告,責令限期改正,並可以按照受侵害的勞動者每人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標準計算,處以罰款。市民表示清楚、明白。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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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複附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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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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