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起草情況
為深入貫徹習近平總書記對廣東係列重要講話和重要指示精神,積極落實黨中央、國務院關於在超大特大城市積極穩步推進城中村改造的重大決策部署和省委“1310”具體部署、市委“1312”思路舉措,更好應對房地產市場下行係統性風險,推動我區城中村改造高質量發展,我局針對《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關於實施城市更新行動推進城市高質量發展的若幹措施》(城市更新創新政策3.0)印發實施以來遇到的新問題新挑戰,繼續深化改革創新,編製起草了《廣州市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關於進一步優化和完善城中村改造項目審批與實施工作機製的若幹措施》(下稱“若幹措施”)。
二、主要內容
本次政策文本共有九條,主要是按照項目審批、資金監管、企業引入的結構進行編排,其中:第一至三條是優化方案成本核定、用地支持、政策性住房配建的相關措施,第四至七條是優化複建安置資金監管相關措施,第八至九條是優化企業引入的相關舉措。主要涵蓋了以下方麵的內容:
1、直擊難點,優化審批機製。第一條提出區分臨遷費計算年限,明確了項目改造成本臨遷費部分可按5年時間核算的具體條件;第二條提出強化用地支持力度,允許舊改範圍內符合條件的用地辦理調整征地前置協商協議、退回用地報批規費後納入改造;第三條明確政策性住房配建要求,根據項目融資居住地塊平均淨容積率(4.5)確定項目是否配建政策性住房。
2、優化監管,釋放資金活力。第四條提出優化預售資金撥付流程,明確城中村改造項目的商品房預售資金監管額度內資金免除更新和住建部門雙重審批,由住建部門按市有關規定審批;第五條框定預售資金撥付範圍,明確安置區建設進度因客觀因素滯後於融資區的情況下融資區預售資金的撥付範圍;第六條提出優化分期改造項目資金繳存標準,提出分期改造項目的複建安置資金總額與項目首期複建安置資金額度之差,可按30%比例采用無條件銀行履約保函繳存;第七條設定複建安置監管資金現金留存限額,結合項目規模分段設置複建安置監管資金中的現金部分留存額度。
3、完善規則,疏通引入渠道。第八條提出優化競選保證金繳交標準,降低了申請合作企業在報名階段需繳交的競選保證金;第九條規範項目合資公司設立規則,明確可由競得合作企業的全資子公司,與招商主體或其他聯合體成員共同成立項目合資公司。
三、其他說明
本措施自印發之日起施行。區有關部門可根據實際需要,結合本部門職責,在本措施印發實施後製定相關工作指引、細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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