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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外出報告製度

作者:區人大   發布時間:2021-04-23


2021年4月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85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 為進一步規範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公務外出管理工作,完善報告和審批程序,結合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實際,製定本製度。

第二條凡因公務離開廣州市的,必須嚴格執行外出報告製度,實行分層級審批原則。

日常公務外出審批應提前5個工作日報批,填寫《區人大機關幹部職工公務外出報告審批表》,列明外出事由,附上相關通知或工作方案等依據,按規定程序審批。

因處理緊急公務外出(須附上有關通知。如口頭通知,須列明收到通知的具體時間),無法及時辦理書麵報批手續的,可先按請假審批程序逐級口頭請示,同時報送呈批表補齊手續。

審批程序

(一)辦公室科級以下幹部職工外出1天的,經科長同意後由辦公室分管副主任審批;外出2天(含2天)以上的,經科長同意後由辦公室副主任審核、主任審批;科長外出由分管副主任審核、主任審批;工委科級及以下幹部職工外出,由工委副主任審核、主任審批。

(二)機關處級幹部外出1天的由直接上級領導批準;2天(含2天)以上由常委會分管領導同意後,呈常委會主任批準。

(三)常委會副主任、黨組成員外出,由常委會主任批準;常委會主任外出,報區委主要領導批準。

領導幹部公務外出的,應安排好本職工作,保證機關日常工作運行。公務外出期間要保持通訊暢通,如因特殊情況需返崗的,應及時返崗。工委辦主任、副主任和各科室的科長、副科長原則上不同時外出,確實需要同時外出的,應在填報審批表時說明情況。

第七條 《區人大機關幹部職工公務外出報告審批表》簽批完備後,須交辦公室人事科存檔,未交的視為擅自離崗。

第八條本製度與上級文件的最新規定有衝突的,執行上級最新規定。

第九條 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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