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黃埔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規定

作者:區人大   發布時間:2021-04-23

2021年4月2日廣州市黃埔區第一屆人民代表大會

常務委員會第85次主任會議通過)

第一條為規範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根據《黃埔區委組織部 廣州開發區黨工委組織部關於進一步加強和規範我區國家工作人員因私出國(境)管理工作的通知》(穗埔組通﹝2018﹞4號)精神,結合區人大常委會機關實際,製定本規定。

第二條 納入登記備案人員的範圍列入公務員法實施範圍的機關在職公務員和機關工勤人員,政府雇員。其中市管幹部、區管幹部由區委組織部負責登記備案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由區人大辦人事科負責登記備案。

第三條  嚴格履行因私出國(境)審批手續

(一)市管幹部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或簽證(注),由本人填寫《廣州市市管幹部申請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單位主要領導提出意見,交區委組織部區委書記簽審,報市委組織部審批。

(二)區管幹部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或簽證(注),由本人填寫《區管幹部申請因私出國(境)審批表》,單位黨組提出意見,區委組織部審批。

(三)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申請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或簽證(注),由本人填寫《科級及以下幹部申請因私出國(境)審批表》,根據管理權限由辦公室負責同誌審批。

上述備案人員的配偶或子女申請出國定居或辦理外國長期居留許可、港澳永久性居民身份證的,本人要事先向黨組報告,處級及以上幹部要向區委組織部報告。

第四條填報因私出國(境)報批材料的有關要求由本人填寫因私出國(境)審批表相關內容並逐級呈批。

(一)明確出國(境)理由,具體類型可分為旅遊、探親及其他。探親需注明探訪對象姓名及與本人關係。

(二)明確費用來源。

(三)如有同行親屬,要寫明親屬姓名、與本人關係、工作單位及職務;如無同行親屬,需注明

(四)按管理權限逐級審批,審批表中應有審批意見、簽名、日期。

向區委組織部申報因私出國(境)報批材料,申請出國的一般需提前2個月、申請出境的需提前1個月。凡材料不完備或不符合要求,或未按規定時間呈報材料的,原則上不予審批。

第五條認真執行因私出國(境)報告製度。常委會主任向區委書記請示報告;常委會副主任向常委會主任請示報告。處級幹部因私出國(境),向分管的常委會領導請示報告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向辦公室負責人報告。

第六條嚴格執行因私出國(境)請假製度。全體人員申請因私出國(境)經批準後,應在出國(境)前提前5個工作日,按規定程序辦理個人請假審批手續。

第七條嚴格控製因私出國(境)次數和時間因私出國(境),原則上1年不超過兩次,每次隻準申請1次有效簽證(注),不得辦理多次簽證(注)。出國(境)探親的一般不超過20天;出國旅遊的,一般不超過15天;出境旅遊的,一般不超過7天。超出次數和時間的因私出國(境)申請,原則上不予批準。

第八條嚴格管理因私出國(境)證照個人申領因私護照或往來港澳通行證後,以及每次因私出國(境)返回後10日內,市管幹部、區管幹部因私證照統一交區委組織部集中保管;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的因私證照統一由辦公室人事科集中保管,一律不得私自保存。離退休人員的因私出國(境)證照統一由人事科集中管理,實行借證還證審批製度。

第九條及時反饋因私出國(境)返回情況因私出國(境)返回後,應在7日內填寫《出國(境)回執單》,由分管領導加具意見,處級及以上幹部報區委組織部登記存檔科級及以下工作人員和離退休人員送人事科登記存檔。

第十條嚴格遵守因私出國(境)各項紀律規定。機關全體人員要嚴格遵守各項紀律規定,不準以各種理由,超越幹部管理權限,要求當地出入境管理部門為自己或他人辦理因私出國(境)證照;不準隱瞞身份或以假身份、有意報低職務級別等方式申請因私出國(境);不準離開本人戶口所在地、在異地或外單位申辦;不準利用辦理赴港多次往返簽注之便,未經批準私自出境辦理個人事務;不準以申請旅遊等名義,循因私渠道出國(境)處理公務;不準接受外國或駐國(境)外中資機構(企業)的資助,公費出國(境)探親、旅遊和辦理其他私事;不準擅自更改行程或繞道第三國或在境外加簽他國(地區)簽證;不準擅自延長在國(境)外的時間;不準在國(境)外從事賭博等非法活動;不準私自保存因私出國(境)證照。對違反以上規定的,要嚴肅查處。

第十一條本規定與上級文件的最新規定有衝突的,執行上級最新規定。

第十二條本規定自通過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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