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清理文件的背景、目的和必要性
根據區司法局清理行政規範性文件工作的要求,我局負責的清理的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包含《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承諾製信任審批實施辦法》(穗埔府規〔2018〕10號),經自查,該政府行政規範性文件中存在機構改革後部門名稱變化、職責調整、實施時間表述等問題,有必要進行清理,以便更好推進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工作。
二、清理的主要內容
1.按照上級文件要求統一表述,將第十條第一款“公布”修改為“印發”,刪除“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為妥善處理原文件效力,增加“原《黃埔區廣州開發區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承諾製信任審批實施辦法》(穗埔府規〔2018〕10號)同時廢止”。
2.按照機構改革部門名稱更改,將第十條第二款區“紀檢監察部門”修改為區“黨委(黨工委、黨組)及紀檢監察機關、組織部門等相關職能部門”。
3.依據相關文件規定,規範表述,將第十條第二款“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辦公室、中共廣州開發區工委辦公室《關於貫徹“三個區分開來”容錯糾錯的意見》(穗埔文〔2017〕1號)”修改為“區容錯糾錯機製”。
4.依據相關文件規定,信任審批容錯糾錯適用情形已明確,將第十條第二款“配套建立信任審批容錯糾錯機製”修改為“開展容錯糾錯工作”。
政策原文:廣州市黃埔區人民政府 廣州開發區管委會關於印發黃埔區 廣州開發區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承諾製信任審批實施辦法的通知



粵公網安備 440112020000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