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條 為了貫徹落實黨的十九大精神,加快建設現代化經濟體係,進一步深化我區營商環境綜合改革,率先創建一流的營商環境,打造“來了就辦、一次搞掂”行政審批品牌,推動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審批再提速,根據《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廣州開發區等三個地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試點的批複》(粵府函〔2016〕102號)、《廣東省人民政府關於同意將廣州開發區開展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擴大至廣州市黃埔區廣州開發區全域的批複》(粵府函〔2018〕37號)等規定,結合我區實際,製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黃埔區、廣州開發區納入相對集中行政許可權改革試點範圍的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審批、監管等工作。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的信任審批是指企業投資建設項目行政審批事項的申請人,通過書麵承諾其符合公布的審批條件,或者承諾其能在規定期限內達到審批條件(或補齊審批要件),審批部門基於對該申請人的信任,作出審批決定。
信任審批分為全信任審批、非核心要件式信任審批和要件後補式信任審批。
對公共安全、生態環境保護以及人身健康、生命財產安全可能造成重大影響的企業投資建設項目,不適用信任審批。
第四條 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所涉及到的行政審批事項,審批部門能夠明確提出審批管理標準和要求,或者通過監管部門事中事後監管,能夠達到管理目的的,審批部門可以實行全信任審批。
實行全信任審批的事項,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按要求簽訂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後,無需再提交其他審批要件。審批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進行審核,符合審批要求的,應在當日作出審批決定,並同時將審批決定和申請人的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抄送監管部門。
第五條 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所涉及的行政審批事項,審批事項部分非核心要件可以通過信息共享等方式從政府相關部門獲取的,或對審批決定沒有實質影響的,審批部門可以實行非核心要件式信任審批。審批事項的核心要件與非核心要件的具體內容要求和標準由審批部門確定,並向社會公布。
實行非核心要件式信任審批的事項,申請人在提出申請時,按要求簽訂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並同時提交審批事項的核心要件,無需再提交其他非核心審批要件。審批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及申報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審批要求的,應當在審批事項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同時將審批決定和申請人的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抄送監管部門。
第六條 企業投資建設項目所涉及到的行政審批事項,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核心審批要件以外的部分其他審批要件暫時無法同時提交,但申請人承諾能夠在規定期限內提交的,審批部門可以實行審批要件後補式信任審批。
實行要件後補式信任審批的事項,申請人在提交申請時,按要求簽訂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並先行提交部分材料(含核心審批要件),審批部門應當對申請人的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及申請材料進行審核,符合審批要求的,應當在審批事項承諾辦結時限內作出審批決定,並同時將審批決定和申請人的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抄送監管部門。
實行要件後補式信任審批的審批事項,申請人應當在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規定期限內補齊剩餘審批要件。審批事項可以補交的審批要件、補交要件的方式、期限及違約責任等要求由審批部門確定。
第七條 信任審批在企業投資建設項目中先行先試。企業投資建設項目實施信任審批的事項目錄和類型由審批部門擬定並征詢區相關部門意見,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後,統一向社會公布。
信任審批事項目錄和類型實施動態管理機製,審批部門、監管部門應當定期對信任審批事項進行評估,並可以根據評估情況進行調整。相關法律政策發生變化,繼續實行信任審批可能存在管理風險的事項,審批部門應當及時調整完善信任審批類型、審批要件標準和要求。不適宜繼續實行信任審批的事項,經區政府、管委會同意後,不再實行信任審批。
實施信任審批的審批事項,審批部門應當在作出審批決定後,將申請人簽訂的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及時向社會進行公示。
第八條 審批部門和監管部門應加強聯動,建立與信任審批相適應的事中事後監管工作機製。
審批部門作出準予行政審批的決定後,被許可人在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約定的期限內,未履行承諾或者與承諾內容不符的,審批部門應當要求其限期進行整改;拒不整改或整改後仍不符合條件的,審批部門應當依法撤銷行政審批決定。依據相關法律法規規定應當追究法律責任的,審批部門應當及時告知監管部門依法處理。
監管部門應當按照相關法律法規,並結合實行信任審批事項的情況,對信任審批事項建立相應的監管機製,明確監管主體、檢查對象、內容、方式、措施、程序、工作要求、監管計劃等,並向社會公開。監管部門在監管過程中需要審批部門配合的,審批部門應予以配合。
第九條 審批部門應當建立信任審批申請人誠信管理檔案。審批部門在審查過程中或監管部門在事中事後監管中發現申請人作出不實承諾或不按信任審批告知承諾書履行承諾的,應將失信行為錄入申請人誠信管理檔案,申請人在我區一年內不再適用信任審批。
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部門和監管部門應當通過審批監管大數據平台,共享申請人信任審批信息、事中事後監管信息和誠信管理檔案信息等,建立守信激勵和失信懲戒機製。
第十條 本辦法從公布之日起實施,有效期3年。有效期屆滿或有關法律政策依據變化,將根據實施情況予以評估修訂。
區紀檢監察部門應當根據中共廣州市黃埔區委辦公室、中共廣州開發區工委辦公室《關於貫徹“三個區分開來”容錯糾錯的意見》(穗埔文〔2017〕1號)配套建立信任審批容錯糾錯機製。
區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審批部門、監管部門應當根據實際需要,結合本部門職責,在本辦法公布實施30個工作日內製定相關配套實施細則。
本辦法由廣州開發區行政審批局負責解釋。



粵公網安備 44011202000021號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