廣州市聚亮裝飾工程有限公司:
我局立案的“8·21”廣州市綠地智慧廣場B1-105/106裝修工程高處墜落事故一案,因通過其他方式無法向你公司送達,依照《安全生產違法行為行政處罰辦法》(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第15號)第三十一條的規定,現向你公司公告送達《行政強製執行事先催告書》,催告你繳納罰款人民幣貳萬伍仟圓整(25000.00元)。自發出公告之日起,經過 60 日即視為送達。如你(單位)不履行上述義務,本機關將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強製法》第五十三條、五十四條的規定,申請人民法院強製執行。
廣州市黃埔區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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